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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星报:吸卷烟和电子烟不属于人权

2022-08-08
2022-08-08
马来西亚每年报告称与吸烟有关的死亡人数超过 27,000 人,吸烟是不是人权、是否应该禁烟引发热议。
马来西亚星报:吸卷烟和电子烟不属于人权

 

【两个至上编译自The Star】尽管自由主义者可能声称,宪法没有权利伤害自己和他人,并给国家卫生系统带来负担。

 

每当国家使用刑法来执行道德、将罪恶定为犯罪或规范个人自主权时,就会出现宪法问题。因此,控制烟草产品和吸烟 (CTPS) 法案受到议会和公众的严格审查也就不足为奇了。本着民主精神,这种审查应该受到欢迎。

 

该法案禁止 2007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出生的个人吸烟、吸电子烟或持有烟草产品或吸烟装置。这项“世代残局”法律的目的是通过使年轻人(2007 年之后出生)吸烟或其他吸烟装置成为非法行为,逐步消除吸烟对健康的危害。这些设备不能卖给 2007 年以后出生的任何人。

 

有确凿的医学证据支持这项反吸烟健康倡议。吸烟会导致癌症、心脏病和肺病、中风和慢性阻塞性肺病等疾病。

 

治疗费用主要由纳税人承担。马来西亚每年报告的与吸烟有关的死亡人数超过 27,000 人。

 

然而,仍有一些宪法问题值得研究。

 

1. 是否有吸烟和电子烟的人权?吸烟是宪法第5条第1款“除依法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和人身自由”的保障人身自由的一部分吗?

 

“人身自由”的概念不仅仅指人身自由或免于逮捕和拘留。普通法国家的法院将这一概念解释为包括有尊严地生活的权利、隐私权和免受警察监视的权利。

 

然而,个人自由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的。例如,无权出售、购买、拥有或食用危险药物;无照拥有枪支;持有色情材料;光着身子走在街上;并在公园拥抱和亲吻(Ooi Kean Thong v Pendakwa Raya, 2006)。此类个人自主权问题受法律约束。

 

由于二手烟对吸烟者和其他人造成伤害,因此没有吸烟或电子烟的人权。吸烟、吸电子烟和兜售这些产品导致的疾病和死亡也对公众健康造成不可否认的伤害。

 

尼古丁成瘾与其他药物成瘾没有区别。如果该国可以禁止或管制其他药物,它也可以管制尼古丁或其替代品。

 

那些援引第 5 条第 1 款为吸烟或电子烟辩护的人没有记住第 5 条第 1 款并未赋予人身自由的绝对权利。它保护我们免受行政专断,但它允许依法剥夺个人自由。只要有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依法行事,就没有违宪。一旦议会颁布了 CTPS 法,第 5 条第 1 款的论点将失去很大的吸引力。

 

2. CTPS 法的刑罚条款是否不相称?近六年来,我们的法院一直认为法律的严厉性、合理性或压迫性不是由法院来决定的。如果立法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制定了法律,法院的职责是按原样适用法律。正如 Suffian LP 在 Andrew Thamboosamy 案中所说:“如果政府行使议会赋予它的权力并遵守法律,那么法院的职责就很明确了;法院应简单地适用法律,无论其效果多么严厉”。

 

自联邦法院的 Alma Nudo Atenza (2019) 裁决以来,这一司法立场发生了变化。在该案中,危险药物案件中的双重有罪推定和强制性死刑被认为是不相称的。法院认为,第 5 条第 1 款中的“法律”一词是指相称的法律。什么是相称或不相称的是由法院而不是议会来决定。

 

然而,有人提出,Alma Nudo Atenza 的先例将不适用于 CTPS 法案,因为其中没有有罪推定,并且所判的处罚虽然严厉,但并不严厉。

 

该法案旨在为后代禁止吸烟的“世代残局”并非不合理或不相称。芬兰和新西兰等许多其他国家也有类似(但更软)的法律。

 

允许部长在宪报上将任何公共区域作为非吸烟区的规定是合理的。然而,该法案的某些方面虽然在宪法上可以接受,但似乎相当霸道,需要审查。

 

> 根据该法案,任何人(2007 年以后出生,即使是完全能力的成年人)吸烟或吸电子烟或违反法律禁令,可被罚款 RM5,000。也许应该减少处罚,因为罪行相对较轻。

 

> 第 34 条中的法案允许不受限制地访问个人的个人信息和计算机化数据。有强行进入、搜查(包括身体搜查)和扣押的严厉权力。这些都需要审查。

 

> 零售商或最终卖家将有责任核实每个买家的年龄。

 

3.是否违反了宪法第8条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承诺?CTPS 法案禁止 2007 年以后出生的任何人使用吸烟装置。该法律旨在保护年轻人(即 2022 年底 16 岁)免于成为吸烟有害影响的牺牲品。但 2007 年之前出生的人不受法律影响。这是违宪歧视年轻人的案件吗?

 

必须指出的是,关于平等的第 8 条第 1 款并未规定所有人必须一视同仁。它所要求的只是处于类似情况的人应该受到同样的对待。Tun Suffian 在 PP v Khong Teng Khen (1976) 和 Datuk Haji Harun bin Haji Idris v PP (1977) 中规定“第 8 条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必须在类似情况下对所有人同样适用,而不仅仅是这样它必须在任何情况下对所有人都同样有效”。

 

国家确实有区分和分类个人的权力。但是,分类或区分必须是合理的,并且必须与寻求实现的目标有合理的联系。

 

年龄是许多法律下允许的、合理的和必要的分类标准。我们有关于缔约能力、投票资格、竞选权、结婚年龄、同意发生性行为的年龄、没有刑事责任的年龄以及针对青少年的特别法庭程序的法律。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或购买酒精饮料和香烟。

 

总而言之,条例草案在消除吸烟祸害的基本目标上是可以支持的。它从青年开始,最终将保护和禁止延伸到所有人。

 

法律的主要挑战是执法,而不是合宪性。尽管自由主义者可能声称,宪法没有权利伤害自己和他人并给国家卫生系统带来负担。

 

自由本身没有价值。这就是自由的目的。这是它的用途。这是一种责任感和克制感。宪法关于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和平等的规定并不禁止立即或最终禁止吸烟和吸烟设备,因为它们会伤害自己、伤害他人和社会。

 

话虽如此,不可否认该法律将带来许多挑战。这将助长非法卷烟贸易的增长。走私集团将拥有更大的市场。腐败会加剧。

 

法律将难以执行。虽然这确实是事实,但必须指出,围绕执法的挑战伴随着所有法律。

 

另一个挑战是,为了确保公众合作,必须对公众进行再教育。很多老人都习惯抽烟。许多年轻人错误地将吸烟视为一种成年礼和“挣脱束缚”的一部分。

 

声明:

1.本文章内容来源于对第三方信息的编译,仅供行业内交流学习。

2.本文不代表两个至上观点,两个至上也无法对文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确认。对本文的编译仅用于行业内交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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