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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法院发文评述三年前无证售卖电子烟案件

2022-08-18
2022-08-18
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经营售卖电子烟是违法行为。

【两个至上转载自澎湃·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州市法院发文评述三年前无证售卖电子烟案件

 

两个至上编者按: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文章《徐小槌说法丨无证售卖电子烟获刑五年半》。文中所引案件发生于2019年、2020年,法院此前已宣布判决结果。电子烟零售许可证正在陆续发放中,徐州市人民法院“旧事重提”,再次强调了电子烟受法律管控,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经营售卖电子烟是违法行为。

 

两个至上原文转载如下。

 

2019年以来,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销售万宝路品牌、HEETS品牌电子烟烟弹,累计非法经营数额八十余万元。2020年以来,马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HEETS品牌电子烟烟弹,累计非法经营数额五十余万元。马某乙(马某甲胞姐)在明知马某甲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马某甲非法销售电子烟烟弹的过程中,为其提供收货、发货等帮助。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张某某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对马某甲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马某乙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结合三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故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如今,电子烟成为不少烟民的“新宠”,巴掌大小的电子加热器具,配上进口烟弹,不需要打火机点烟便可以“吞云吐雾”。在很多烟民眼中,买卖、使用电子烟,成为一种“新时尚”“新潮流”,不少人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

 

在此,法官提示,电子烟虽不同于普通香烟,但也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经营售卖电子烟,不仅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更会触及法律,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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