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仅供国际用户访问,中国大陆用户请继续关注2Firsts视频号等国内社交媒体。
中文站
中文站
英文站 - English
本网站仅供国际用户访问,中国大陆用户请继续关注2Firsts视频号等国内社交媒体。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8-18
2022-08-18
国家烟草局官网于8月18日发布《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两个至上转载自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烟计〔2022〕95号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现将《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22年7月22日

    (主动公开)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

生产卷烟、雪茄烟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的审批管理。

 

本办法所称审批机关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三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总产量计划,确有必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四条  省级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企业产销形势变化、品牌发展需要等情况,按程序向审批机关提出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

 

第五条  申请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出。

 

第六条  提出申请的省级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等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概况;

(二)年度总产量计划执行情况;

(三)市场需求情况;

(四)需增加年度总产量计划数量及提出申请的具体理由;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如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企业申请需经董事会决议、股东会议同意的,应附相关决议文件。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审批机关对申请企业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企业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审批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审批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审批机关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具有法定效力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条  审批机关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根据以下条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是否符合烟草控制的有关要求;

(三)是否符合烟草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四)是否符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要求;

(五)是否符合市场需求和烟草行业整体产销形势。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批准的书面决定(以下简称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对审批机关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批准决定的有效期为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至当年年底。

申请企业在批准决定有效期内因故不能或不能足额执行生产计划的,应向审批机关书面报备并说明原因。

批准决定有效期结束后,申请企业未执行的生产计划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对于未取得批准决定而擅自生产的,以及未按照批准决定的要求进行生产的企业,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依规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已经生产完成的产量抵扣下年度总产量计划,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章摘录或转载的内容来源于第三方信息,其版权归属原媒体及作者,如有侵权,敬请联系删除。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转载,请与作者联系,请勿直接转载。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推荐阅读
特朗普持有烟草股并获超2000万美元行业捐款,FDA放宽电子烟监管引争议
特朗普持有烟草股并获超2000万美元行业捐款,FDA放宽电子烟监管引争议
美国非营利新闻机构KFF Health News报道称,在特朗普政府推动一系列有利于尼古丁和烟草行业的监管调整之际,美国总统特朗普不仅增持烟草企业股票,还获得来自烟草行业的大额政治捐款,引发公共卫生界对潜在利益冲突及监管方向的质疑。
美国监管
06-12
澳大利亚维州拟严打非法烟草店,违规者最高可判20年监禁
澳大利亚维州拟严打非法烟草店,违规者最高可判20年监禁
据Reuters报道,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提出新法案,拟赋予警方和烟草许可监管机构更大权力关闭非法烟草商户,违规者最高可面临超过240万澳元罚款及20年监禁。
监管
06-05
FDA警告8家零售商:未经授权尼古丁袋产品外观类似糖果和日常用品
FDA警告8家零售商:未经授权尼古丁袋产品外观类似糖果和日常用品
FDA向8家零售商发出警告信,称其销售的未经授权尼古丁袋和可溶性烟草产品外观类似糖果、口气清新片和止咳糖。此次行动显示,FDA在明确ENDS和尼古丁袋产品执法重点、加快产品合规上市的同时,也正加强对包装、青少年吸引力和误食风险的审查。
美国监管
05-21
马来西亚控烟团体:烟草税应每年至少上调5%
马来西亚控烟团体:烟草税应每年至少上调5%
据《The Star》《The Edge Malaysia》等媒体报道,马来西亚控烟组织呼吁政府每年至少提高烟草税5%,称相关措施可降低吸烟率,并为公共卫生和社会项目提供资金。
资讯
05-26
 FDA启动22nd Century低尼古丁卷烟MRTP续期审查
FDA启动22nd Century低尼古丁卷烟MRTP续期审查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已启动22nd Century Group旗下VLN低尼古丁卷烟的减害烟草产品(MRTP)续期科学审查,相关授权将于2026年12月到期。
美国监管
05-13
马来西亚法院裁定液体尼古丁豁免程序不合理,电子烟监管争议升级
马来西亚法院裁定液体尼古丁豁免程序不合理,电子烟监管争议升级
马来西亚高等法院裁定政府此前将液体尼古丁从《毒药法》管制名单中移除的决定“不合理”,再次引发该国关于电子烟监管、黑市及青少年保护的争议。
监管
05-18
奥驰亚旗下USSTC将于2028年前关闭纳什维尔工厂,生产迁往肯塔基州
奥驰亚旗下USSTC将于2028年前关闭纳什维尔工厂,生产迁往肯塔基州
奥驰亚集团(Altria Group)旗下美国无烟烟草公司(USSTC)宣布,将于2028年前关闭位于田纳西州纳什维尔的制造工厂,并将生产业务整合至肯塔基州霍普金斯维尔新设施。
美国市场
06-02
FDA拟议规则或强化进口执法,中国电子烟供应链需提前准备——2Firsts专访美国法律专家
FDA拟议规则或强化进口执法,中国电子烟供应链需提前准备——2Firsts专访美国法律专家
FDA拟议要求外国烟草产品制造商注册生产机构并提交产品信息。美国知名烟草和电子烟法律专家Azim Chowdhury接受2Firsts专访时表示,这不应被视为普通申报,而是FDA强化进口执法、检查和市场监测的重要工具。对中国电子烟供应链而言,OEM/ODM、规格开发者、品牌方和零部件企业都应提前梳理角色、产品数据和美国市场授权状态。
专访
06-29
Ispire与金城医药成立合资公司,拓展尼古丁袋业务版图
Ispire与金城医药成立合资公司,拓展尼古丁袋业务版图
Ispire Technology宣布与山东金城医药集团成立合资公司,生产并商业化尼古丁袋产品,正式进军快速增长的口含尼古丁市场。
资讯
05-13
美联社质疑FDA批准逻辑:Glas水果味电子烟未显示额外戒烟优势仍获授权
美联社质疑FDA批准逻辑:Glas水果味电子烟未显示额外戒烟优势仍获授权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近期批准Glas两款水果味电子烟产品上市,但随后公开的一份内部备忘录显示,这些产品并未证明比烟草味电子烟更能帮助成年人戒烟。美联社认为,这一情况可能进一步引发外界对FDA审批逻辑及调味电子烟监管标准的质疑。
美国监管
06-12
温馨提示
本网站仅供产业从业者、研究者等专业人士访问。无关人员请勿进入!
未成年人禁止访问!
确认我已满21周岁
我未满21周岁
本网站不包含任何烟草、电子烟产品广告、销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