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速览
- 德国科隆高等地区确认:调节带触控屏的电子烟等同于驾驶中操作电子设备。
- 判决依据为《道路交通条例》(StVO)第23条第1a款。
- 法院称操作电子烟触控屏具有“显著分心风险”。
- 判决明确电子烟触控行为适用于现行驾驶设备管理规定。
2Firsts,2025年10月27日——据德国法律新闻平台《Legal Tribune Online(LTO)》报道,德国科隆高等地区法院(Oberlandesgericht Köln)裁定,驾驶时操作带触控屏的电子烟违反《道路交通条例》(StVO)第23条第1a款,属于违法行为。
案件起因是一名科隆男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汽车时,被警察发现手部有“点击动作”。警方起初怀疑其使用手机,遂处以150欧元罚款。经调查发现,该男子操作的并非手机,而是电子烟的触控界面,通过触控屏调节电子烟的输出功率。
尽管设备性质不同,锡根(Siegburg)地方法院和科隆高等法院均认为,该行为同样违反“驾驶中使用电子设备”规定。
法院指出,电子烟配有触控显示屏,属于第23条第1a款第2句所列“带触摸屏的电子设备”。当设备显示调节信息(如功率或温度)时,亦构成第1句意义上的“信息设备”。
法院认为,驾驶时操作电子烟触控屏会造成显著的注意力分散风险,与调节手机音量的行为并无本质区别。
根据判决,被告需缴纳150欧元罚款,并被记入弗伦斯堡(Flensburg)驾驶积分系统1分。
图片来源:LTO / OLG Kö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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