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仅供国际用户访问,中国大陆用户请继续关注2Firsts视频号等国内社交媒体。
中文站
中文站
英文站 - English
本网站仅供国际用户访问,中国大陆用户请继续关注2Firsts视频号等国内社交媒体。

电子烟管理办法

2022-03-12
2022-03-12
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烟管理,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和进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子烟产业政策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产业政策,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

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电子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劝阻青少年吸电子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

第二章  生产与质量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电子烟产品进行技术审评。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监督管理所需的检验、检测、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电子烟抽检抽测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或检验。
  第八条  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上述企业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前款规定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九条  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生产企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应当具备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经营主体改变许可范围或者具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应当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不得非法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废弃物。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的购销计划。
  第十三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使用和管理适用烟草制品商标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建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委托生产电子烟产品的,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应当对所委托生产的电子烟产品质量负责,并加强对受托代加工企业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第十六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以加强对电子烟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第十九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
  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第二十一条  电子烟广告的监督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
  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
  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  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第二十四条  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五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六条  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第四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进口产品的批发业务。
  第二十九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报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技术审评,并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第三十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检验。
  第三十一条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字样。
  第三十二条  专供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及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走私等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监管谈话,中止平台交易资格,责令暂停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失信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监管,同时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条  电子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伪劣电子烟产品等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或由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  对检举非法生产、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等的电子烟组件;烟具包括电子烟烟具、加热卷烟烟具和用于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的烟具,电子烟烟具是指将烟液等通过雾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的装置;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等;雾化物是指可被电子装置等全部或部分雾化为气溶胶的混合物及辅助物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营主体取得或变更相关许可事项,应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加热卷烟纳入卷烟管理。
  其他新型烟草制品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推荐阅读
印尼国家缉毒局(BNN)建议全面禁电子烟,卫生部收紧烟草包装规则,400亿美元产业链面临压力
印尼国家缉毒局(BNN)建议全面禁电子烟,卫生部收紧烟草包装规则,400亿美元产业链面临压力
印尼围绕电子烟和烟草产品监管正在形成新的政策博弈。印尼国家缉毒局(BNN)提出全面禁止电子烟的建议,部分国会议员对此表示支持;与此同时,印尼卫生部依据《2024年第28号政府条例》(PP No.28/2024)推进烟草和尼古丁产品监管规则调整,包括平装包装、产品限制等措施。烟草及电子烟行业则警告,监管升级可能影响约400亿美元规模的产业链、约600万人就业以及税收贡献。印尼未来尼古丁监管方向仍处于多方协调阶段。
监管
07-27
俄罗斯将电子烟纳入“战略商品”清单,非法跨境运输最高面临5年监禁
俄罗斯将电子烟纳入“战略商品”清单,非法跨境运输最高面临5年监禁
俄罗斯将电子烟及相关尼古丁产品纳入“战略商品”(strategic goods)监管范围,新规将于2026年8月20日起生效。根据TVP World于2026年8月19日报道的内容,新增纳入清单的产品包括电子烟、其他电子吸烟设备、电子烟液和尼古丁盐。若相关产品通过俄罗斯海关边境,或俄罗斯与其他欧亚经济联盟(EAEU)成员国之间的国家边境被非法运输,且货物价值超过10万卢布(约1000欧元),涉事人员在满足刑事责任构成条件的情况下,最高可能面临5年监禁。
监管
08-20
BAT美洲和欧洲区域负责人Fred Monteiro:支持西班牙尼古丁监管,但反对0.99mg尼古丁袋限制
BAT美洲和欧洲区域负责人Fred Monteiro:支持西班牙尼古丁监管,但反对0.99mg尼古丁袋限制
西班牙媒体《机密报》(El Confidencial)采访了英美烟草(British American Tobacco, BAT)美洲和欧洲区域负责人Fred Monteiro。Monteiro表示,BAT支持对尼古丁产品设定监管限制,但认为西班牙拟议的尼古丁袋单袋0.99毫克尼古丁上限过低,可能影响成年吸烟者转向替代产品。他强调,尼古丁产品监管应基于科学证据和减害原则,同时指出BAT正在推进向无烟业务转型,目前无燃烧产品已占其美洲和欧洲业务约25%、欧洲业务近30%。
大公司追踪
07-30
英国电子烟用户加速转向尼古丁袋,一份覆盖5万消费者的报告揭示新变化
英国电子烟用户加速转向尼古丁袋,一份覆盖5万消费者的报告揭示新变化
英国线上尼古丁袋零售商Haypp发布《UK Nicotine Report 2026》显示,英国尼古丁袋市场继续快速增长,2025年两大平台销量同比增长60%。报告中最值得关注的新变化并非市场规模,而是消费路径的演变:40%的受访者表示开始使用尼古丁袋是为了停止使用电子烟,比例已接近因戒烟而使用尼古丁袋的人群(43%)。这一变化表明,尼古丁袋正逐渐突破传统戒烟替代品定位,在英国监管环境持续调整背景下,开始成为部分成年消费者替代电子烟的另一种尼古丁获取方式。
英国市场
07-01
KT&G旗下Lil加速全球扩张,韩国加热式烟草市场份额升至47.4%
KT&G旗下Lil加速全球扩张,韩国加热式烟草市场份额升至47.4%
据韩国《UpKorea》报道,韩国烟草企业KT&G旗下加热式烟草品牌Lil在韩国市场持续扩大份额,2026年第一季度国内烟弹市场份额达到47.4%。随着韩国加热式烟草市场规模增长,KT&G正通过产品平台升级、海外扩张和技术研发推动业务增长。公司数据显示,旗下下一代产品(NGP)业务2025年销售额达到8901亿韩元(约合6.5亿美元),较2020年的2793亿韩元实现大幅增长。KT&G目前已将Lil业务拓展至34个国家,并通过多个设备平台和专利布局强化全球竞争力。
市场
07-23
上海烟草集团启动加热卷烟配套动力设备采购项目,规模1098万元
上海烟草集团启动加热卷烟配套动力设备采购项目,规模1098万元
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近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启动2026年上海卷烟厂加热卷烟配套动力设备采购项目。该项目规模为1098万元人民币,计划采购6台组合式空调机组及相关配套电气、控制设备,用于上海卷烟厂生产区域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服务内容包括设备深化、供货、安装、调试及培训等。
国内
08-07
英国一次性电子烟禁令后,Supreme电子烟收入仍增长15%至1.481亿英镑
英国一次性电子烟禁令后,Supreme电子烟收入仍增长15%至1.481亿英镑
英国消费品集团Supreme表示,截至2026年3月31日财年,其电子烟收入增长15%至1.481亿英镑,尽管英国一次性电子烟禁令已于上一财年期间生效;公司称,下一项主要行业节点将是10月实施的电子烟产品税。
英国监管
07-03
菲律宾拟统一电子烟税率:议员主张风险分级征税,政府寻求填补660亿比索税收缺口
菲律宾拟统一电子烟税率:议员主张风险分级征税,政府寻求填补660亿比索税收缺口
菲律宾国会正在讨论调整电子烟消费税制度,以取消尼古丁盐和游离碱尼古丁之间差异明显的双轨税率,并减少产品错报和税收流失。众议员Rufus Rodriguez提出的House Bill 5364拟对所有电子烟液统一征收每毫升10比索消费税,并自2027年起每年上调5%。Rodriguez称,该方案预计2027年至2030年平均每年可带来约60亿比索税收。与此同时,菲律宾政府正研究通过烟草、电子烟及其他健康税改革,弥补总统税收减免计划可能造成的约660亿比索财政收入损失。
监管
08-18
英国拟要求电子烟采用白色包装,并限制口味名称以降低青少年吸引力
英国拟要求电子烟采用白色包装,并限制口味名称以降低青少年吸引力
英国政府及地方政府启动一项为期12周的咨询,拟通过统一白色包装、限制电子烟设备颜色、规范口味名称及改变门店陈列方式,减少电子烟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吸引力。
英国监管
07-10
烟草公司正在重新设计尼古丁产品:BAT三款设备获得2026红点奖
烟草公司正在重新设计尼古丁产品:BAT三款设备获得2026红点奖
据BAT官网及红点设计奖官方信息,BAT旗下glo Hilo Plus、Vuse Pro One Box和Vuse Ultra x McLaren F1 Team Limited Edition三款产品获得2026年红点设计奖产品设计类奖项。BAT称,这一结果体现其在无烟产品组合中的设计、研发、工程和商业团队协作能力。
大公司追踪
07-17
温馨提示
本网站仅供产业从业者、研究者等专业人士访问。无关人员请勿进入!
未成年人禁止访问!
确认我已满21周岁
我未满21周岁
本网站不包含任何烟草、电子烟产品广告、销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