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速览
- 孟加拉国高等法院就《2005控烟法》6(G)条发出规则令,要求说明其为何不应被宣告违宪与非法;
- 法院暂令当局不要没收或查扣已进口入境的电子烟与电子烟产品;
- 6(G)条禁止电子尼古丁递送系统、电子烟、雾化器、烟油、加热烟草等的生产、进出口、储存、推广、销售与运输;
- 违反者最高可判监3个月、最高罚款20万塔卡(约1,635美元)或并罚;累犯可逐步加倍处罚。
2Firsts,2026年3月2日
据TBS News报道,孟加拉国高等法院就《2005年吸烟与烟草制品使用(控制)法》6(G)条发出规则令,要求说明该条款——即禁止电子烟与电子烟产品的进口、供应与销售——为何不应被宣告违宪与非法。
法院同时指示有关部门在现阶段不要没收或查扣已进口入境的电子烟与电子烟产品,并要求商务秘书、海关当局及其他相关官员执行该命令。
高等法院合议庭于3月1日在审理一份由41名商户提交的请愿后作出上述裁定。
原文指出,6(G)条禁止电子尼古丁递送系统、其他新兴烟草产品及相关物品。根据该条款第(1)款,任何人不得生产、进口、出口、储存、广告、推广、赞助、营销、分销、购买、销售或运输电子尼古丁递送系统或其组件,包括电子烟、电子烟设备、雾化器与烟油,以及加热烟草产品或任何新兴烟草产品。
根据第(2)款,违反该条款者可面临最高3个月监禁、最高20万塔卡(约1,635美元)罚款或两者并罚;累犯将面临逐步加倍的处罚。
图片来源:TBS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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