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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信用管理细则(试行)》

9小时前
两个至上
9小时前
2026年3月26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信用管理细则(试行)》,共5章、30条。

2026年3月26日

2firsts转自国家烟草专卖局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信用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治理,加强电子烟经营主体信用管理,保障电子烟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局在依法履行电子烟监督管理职责中,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实施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信用修复等管理工作。

 

本细则所称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具备合法开展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资格的经营主体;电子烟批发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具备合法开展电子烟批发经营资格的经营主体。以下所称企业包括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

 

本细则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一般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监管信息,以及失信信息等。

 

第三条  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协同共治、统筹推进的原则,建立行之有效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推动诚实守信成为企业价值导向和自觉追求。

 

第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统筹全国电子烟经营主体信用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企业信用管理政策,建设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作为实施企业信用管理的主要载体,实施对企业的分级分类管理。

 

省级烟草专卖局负责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内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内企业信用管理措施,在依法监管履职中采集记录企业有关信用信息、失信信息,审核本行政区内企业信用信息,认定本行政区内企业失信信息,核查企业相关异议和申诉,审核信用修复申请,实施对企业的分级分类管理,指导下属烟草专卖局实施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市、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内企业信用管理有关工作,在依法监管履职中采集记录企业有关信用信息、失信信息,协助所属省级局核查企业相关异议和申诉、信用修复申请等,组织企业诚信教育。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失信行为认定

 

第五条  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依法依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严格遵守关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加强信用信息的安全防护和隐私保护。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来源包括: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履行电子烟监管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企业信用信息等。

 

第七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在监管履职过程中对依法获取或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并且在信用管理系统中记录。企业信用信息范围包括:

 

(一)基本信息,由企业所在地市、县烟草专卖局负责采集记录

 

1.登记注册信息;

2.取得电子烟相关行政许可信息。

 

(二)公共信用信息,由企业所在地市、县烟草专卖局负责采集记录

 

3.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

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信息;

5.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6.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7.违反安全生产等相关强制性要求,被处以行政处罚或处理的信息。

 

(三)电子烟监管信息,由各级烟草专卖局负责采集记录

 

8.烟草专卖局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的信息;

9.烟草专卖局开展企业监督检查、电子烟相关质量监督抽查及相应处理结果的信息;

10.遵守电子烟法律法规及电子烟监管政策、电子烟产业政策的信息。

 

(四)其他信息,由各级烟草专卖局负责采集记录

 

11.履行向烟草专卖局作出信用承诺的信息;

12.其他反映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八条  失信行为是指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等,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或处理的行为。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非法从事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或违反电子烟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以及违反安全生产等相关强制性要求,被处以行政处罚或处理的;

 

(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或决定,被处以行政处罚或处理的;

 

(三)从事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被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认定为失信行为,并且在“信用平台网站”公示的或按规定程序抄告烟草专卖局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为失信的行为。

 

第九条  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同一失信信息涉及多种处罚或处理类型的,其公示期以所涉期限中最长的为准。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存在被烟草专卖局以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认定的轻微、一般、严重失信行为的,从其分类;未明确分类的,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轻微失信信息包括:

 

(一)以简易程序对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以普通程序对企业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

(三)按有关规定对企业作出不满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按有关规定对企业作出不满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信息;

(五)被依法依规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六)烟草专卖局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理信息;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轻微失信的情形。

 

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认定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一般失信信息包括:

 

(一)按有关规定对企业作出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按有关规定对企业作出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烟草专卖局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中止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资格等行政处理信息;

(五)最近12个月因违法违规从事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被烟草专卖局作出2次以上行政处理或被烟草专卖局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累计作出3次以上行政处理的信息;

(六)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的情形。

一般失信信息原则上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严重失信信息包括:

 

(一)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

(二)按有关规定对企业作出2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按有关规定对企业作出20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信息;

(五)最近12个月因违法从事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被烟草专卖局作出2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被烟草专卖局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累计作出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的情形。

 

严重失信信息原则上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第十三条  采集企业信用信息、认定企业失信行为按照以下程序:

 

烟草专卖局在电子烟监管工作中,对照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实时采集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信用管理系统进行记载,有关信用信息应认定为失信信息的,在采集时一并记载,形成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作为对企业实施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烟草专卖局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应依据合法、有效且充分的证据材料。采集企业失信信息应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省级烟草专卖局在信用管理系统按规定审核认定企业失信信息后,系统自动予以公示,相关公示期限生效。

第三章  信用评价与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和失信信息,确定企业信用等级。企业信用等级分A、B、C、D四级,由高到低排序。

 

(一)无公示失信信息的,为A级企业;

(二)仅有公示的轻微失信信息的,为B级企业;

(三)有公示的一般失信信息但无严重失信信息的,为C级企业;

(四)有公示的严重失信信息的,为D级企业。

 

第十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在职权范围内,对企业失信行为实施下列分级分类管理措施:

 

(一)对于信用等级被评为B、C、D级的企业,按规定在信用管理系统等信用平台网站公示企业失信信息。

 

(二)对于信用等级被评为B、C、D级的企业,在电子烟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管理事项审批中,严格审核企业申请,限制享受告知承诺等便利措施。

 

(三)对于信用等级被评为C、D级的企业,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在电子烟日常监管、市场监管、质量监督等执法工作中加大抽查检查的比例和频次。

 

(四)在许可证延续(换证)审批环节,对于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的企业,原则上核准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对于非因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被评为D级的企业,原则上核准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五)对于信用等级被评为C、D级的企业,在公示期内,严格审批其固定资产投资、增加电子烟相关核定产能以及核定生产规模的申请。

 

(六)对于存在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企业,其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新办(重新申领)、变更、延续(换证)等许可事项的,按《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有关规定,不予核发许可证。

 

(七)其他措施。对于信用等级被评为B、C、D级的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失信信息的最长公示期届满后,原则上信用管理系统自动停止公示,相应解除该项失信信息对企业信用等级的影响。失信信息达到最长公示期,但企业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该失信信息不得停止公示。失信信息为受到附带期限的处罚或处理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该失信信息不得停止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改正。烟草专卖局在职权范围内督导企业改正、消除不良影响,对拒不执行行政文书决定、未按期改正的,应当依法依规给予进一步处罚或处理,并按照本细则规定将进一步处罚或处理情况计入企业信用信息及失信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将企业信用等级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专项行动、执法检查等监管活动,建立健全基于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机制。对于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视情况实施告知承诺等便利措施。

 

第十九条  各类电子烟经营主体可依法依规查询、运用信用管理系统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在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供应商选择、购销交易、产品引入投放等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共同引导、营造诚信经营环境。

第四章  信用修复与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修复,是指企业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烟草专卖局按照规定停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同步依法依规解除分级分类管理措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失信信息公示期届满前申请信用修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或处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

(二)轻微失信信息,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应达到本细则规定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

(三)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

(二)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再次被认定失信的;

(三)被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认定为失信行为,尚未解除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失信信息公示期届满前信用修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企业可通过现场提交或邮寄材料等方式向住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提交信用信息修复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申请材料应当说明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情况,以及健全和实施预防失信行为措施、相关管理制度情况,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受理。省级烟草专卖局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省级烟草专卖局接收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材料,依法依规开展审核。对不同意信用修复的,说明理由;对于同意信用修复的,及时将有关信息同步至信用管理系统。省级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因情况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四)修复。信用管理系统在省级烟草专卖局同意企业信用修复后,移除企业相应失信信息,并同步调整信用评级。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修复申请人对信用修复不予受理决定、不予修复决定,以及对失信信息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住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省级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诉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出具处理结果。因情况复杂需延长核查期限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应提前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应调整企业信用等级,相应解除管理措施和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权通过信用管理系统查询自身信用信息、失信信息以及信用等级。

 

第二十六条  省级烟草专卖局发现企业信用信息、失信行为认定及信用等级评级不实的应及时核查。经核查发现有误的,应及时在信用管理系统停止公示、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管理措施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级和市、县烟草专卖局可结合本行政区内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信用管理措施,主动配合地方政府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信用管理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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