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概览
- 江苏省烟草专卖局与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联合监管通告。
- 监管对象为以医疗器械名义非法制售电子烟的行为。
- 通告明确六类重点打击情形,覆盖生产、销售、宣传、仓储和运输环节。
- 监管依据包括《电子烟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
- 公告要求社会公众通过12313烟草专卖举报热线和12315平台提供线索。
2Firsts
2026年8月4日
2026年7月29日,江苏省烟草专卖局与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严厉打击各类以医疗器械名义非法制售电子烟行为的通告》。该通告明确,将依法打击借助医疗器械名义规避电子烟监管、非法生产销售电子烟的相关行为。
通告落款日期为2026年7月27日。文件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意见》(国办发〔2025〕44号)等规定。
江苏烟草专卖与药监部门联合明确监管对象
此次联合通告针对的是:以医疗器械名义非法制售电子烟行为。
监管部门明确,部分主体可能通过:
- 医疗器械名称;
- 医疗行政许可或备案;
- 医疗器械网络服务资质;
等方式包装或销售电子烟产品,规避电子烟监管要求。
通告强调,将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公众健康安全。
六类以医疗器械名义非法制售电子烟行为被列入打击范围
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和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通告中列出六类重点监管行为:
类别 | 具体行为 |
许可备案 | 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医疗行政许可、备案,非法制售电子烟 |
证件资质 | 伪造、变造、冒用医疗器械行政许可证件、备案凭证,非法制售电子烟 |
产品身份 | 假借、冒用医疗器械名义,非法制售电子烟 |
生产范围 | 擅自扩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非法制售电子烟 |
互联网销售 | 违规使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及相关备案网站、客户端、应用程序宣传销售电子烟 |
仓储物流 | 假借、冒用医疗器械名义,非法仓储、运输、寄递电子烟 |
上述规定覆盖电子烟产品从生产、宣传、销售到物流环节的多个环节。
中国监管关注电子烟“身份伪装”问题
此次江苏联合通告发布之际,中国监管部门持续关注部分电子烟产品通过其他产品名称或资质进行市场推广的问题。
此前,北京相关部门披露一起案件,涉及以“医用雾化器”“零尼古丁”等名义销售的雾化类产品,相关产品被认定为伪劣电子烟,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江苏此次通告则从监管规则层面明确,假借或冒用医疗器械名义制售电子烟的行为将受到查处。
需要注意的是,该通告针对的是非法借用医疗器械名义制售电子烟的行为,并非针对所有医疗器械企业或所有雾化产品。
江苏建立社会举报渠道
通告同时公布社会监督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相关违法线索,可通过:
- 12313烟草专卖举报热线;
- 全国12315平台;
进行举报。
对于查证属实的线索,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
此次联合通告显示,中国地方监管部门正在加强烟草专卖监管与医疗器械监管之间的协同,对利用其他行业资质规避电子烟监管的行为进行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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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源:江苏省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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