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概要
- CBP于8月14日裁定,STIIIZY未能证明此次申请涉及的重设计产品整体不受PAX Labs专利相关有限排除令约束。
- CBP接受STIIIZY部分专利解释和不侵权主张,但公司未就同一专利中的另外两项权利要求提出不侵权论证。
- CBP此前于5月认定部分STIIIZY重设计烟弹不受排除令约束,并于6月认定部分与这些烟弹共同进口的相关组件可获放行。
- 原始ITC 337调查还涉及中国雾化设备企业深圳市卓力能技术有限公司(ALD Group Limited)及其香港关联公司;联邦巡回法院上诉、CBP重设计产品裁定及ITC执行调查目前并行推进。
2Firsts
2026年9月15日
据Law360于2026年9月14日报道,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裁定,美国大麻雾化品牌STIIIZY未能证明此次申请涉及的重设计产品可以脱离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此前在PAX Labs专利纠纷中签发的有限排除令。
CBP于8月14日作出相关裁定。虽然该机构接受了STIIIZY部分专利权利要求解释和不侵权主张,但认为公司没有就全部相关权利要求完成举证,因此未能证明涉案产品不受排除令约束。
CBP接受部分主张,但STIIIZY未完成全部举证
此次争议涉及PAX Labs持有的多项雾化技术专利。
针对其中一项专利,STIIIZY主张,专利权利要求前言中涉及“vaporizing cartridge”的表述应构成限制条件。CBP接受这一观点,认为相关前言为理解权利要求正文中的其他要素提供了必要结构。
CBP同时接受了STIIIZY对“vaporizer cartridge”的解释,即其为可与雾化器主体配合并安装其中、共同形成雾化设备的组件。
STIIIZY成功证明其产品不侵犯该专利中的一项权利要求。但CBP指出,公司没有就同一专利中的另外两项权利要求提出不侵权论证。
因此,此次裁定并非认定所有争议权利要求均被侵犯,而是认定STIIIZY没有完成证明相关重设计产品整体不受排除令约束所需的举证。
对于另一项专利,PAX Labs未对STIIIZY提交的相关证据提出争议,CBP据此认定涉案产品不满足该专利的相关限制。
部分重设计产品此前已获CBP放行
STIIIZY此前一直通过CBP的Part 177 ruling程序,对不同重设计产品申请确认其是否落入ITC有限排除令范围。
2026年5月,CBP认定一批被称为“Post-FD Redesigned Cartridges”的STIIIZY重设计烟弹不侵犯相关专利权利要求,因此不受排除令约束。
6月,CBP进一步认定,部分相关组件在与此前已获放行的Post-FD Redesigned Cartridges共同进口时,同样不受排除令限制。
Law360还报道称,CBP在7月作出至少两项裁定,将部分STIIIZY雾化产品排除在进口禁令适用范围之外。
上述裁定针对不同产品设计、进口方式和专利权利要求分别作出,并不构成对STIIIZY所有后续产品的一揽子豁免。
ITC此前已审查STIIIZY重设计方案
PAX Labs于2024年向ITC发起337调查,指控STIIIZY以及中国雾化设备企业深圳市卓力能技术有限公司(ALD Group Limited)及其香港关联公司侵犯其雾化设备相关专利。
涉案专利包括美国专利号11,369,756、11,766,527、11,369,757和11,759,580。
在原始调查阶段,ITC已审查STIIIZY当时提交的3款重设计产品,并最终认定这些产品仍侵犯美国专利号11,759,580中的部分权利要求。
此后,STIIIZY继续修改产品结构,并针对进一步重设计的产品向CBP申请新的Part 177裁定。
ITC于2026年1月作出最终裁定,认定STIIIZY和ALD违反《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并对相关侵权产品签发有限排除令;委员会还针对STIIIZY签发停止令。
此次8月14日的CBP裁定申请主体为STIIIZY,并非ALD。卓力能主要作为原始337调查及后续ITC程序中的被告之一出现。
上诉、CBP裁定与ITC执行调查并行
STIIIZY于今年3月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挑战ITC最终裁定,并申请在上诉期间暂停相关救济命令。ITC随后拒绝暂停执行排除令。
与此同时,STIIIZY继续修改产品设计,并通过CBP的Part 177程序申请确认新的产品版本是否落入排除令。
PAX Labs则于另一程序中要求ITC调查STIIIZY和ALD是否违反此前签发的救济命令。ITC已于今年6月启动相关执行调查。
目前,联邦巡回法院上诉、CBP针对重设计产品的进口裁定以及ITC执行调查正在并行推进。
此次裁定显示,在Part 177程序中,产品重设计并不足以自动获得排除令豁免,申请人仍需就排除令涉及的相关专利权利要求完成不侵权举证。对于雾化设备企业及其供应链而言,ITC排除令的影响可进一步延伸至产品设计调整、进口资格和CBP边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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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AI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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