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概要
- 爱荷华州预计11月16日公布首份电子烟产品目录,目录公布后,未列名产品不得销售或要约销售。
- 州税务厅计划在首21个工作日侧重合规教育,并于12月17日开始处罚执法;地方执法机构的安排可能不同。
- 未列名产品的销售可使零售商、分销商及批发商面临每款每天300美元罚款,制造商面临每款每天1,000美元罚款。
- 申请列名须具有FDA营销授权,或符合2016年已销售、2020年按期提交PMTA且申请仍处于特定未决状态等条件。
- 2026年7月,联邦第八巡回上诉法院撤销阻止该制度实施的初步禁令;相关诉讼并未因此终结。
2Firsts
2026年11月5日
美国爱荷华州税务厅(Iowa Department of Revenue)10月30日宣布,计划于11月16日公布首份电子烟产品目录(Vapor Products Directory)。目录公布并生效后,未列入目录的电子烟及适用雾化产品将不得在该州销售或要约销售。
州税务厅预计于12月17日开始实施处罚,此前21个工作日主要开展合规教育。根据州法,销售未列名产品的零售商、分销商及批发商可能面临每款每天300美元的民事罚款,制造商则可能面临每款每天1,000美元罚款。
这一制度由2024年通过的众议院第2677号法案(House File 2677,HF 2677)建立,曾因行业企业提起诉讼而暂停实施。2026年7月,美国联邦第八巡回上诉法院撤销此前阻止州政府执行该制度的初步禁令,州税务厅随后恢复产品认证程序。
法院禁令撤销后,州政府重新确定目录上线时间
爱荷华州2024年通过HF 2677,要求在州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符合州级认证及目录列名规定。相关条款现载于《爱荷华州法典》第453A.52至453A.52G条。
2024年12月,行业协会、电子烟制造商、分销商及零售商等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州目录制度受到联邦烟草监管法律的优先适用原则限制。
2025年5月,联邦地区法院发布初步禁令,暂时阻止州政府执行目录制度。
2026年7月30日,联邦第八巡回上诉法院在 Iowans for Alternatives to Smoking & Tobacco, Inc. v. Mosiman 一案中撤销该初步禁令。上诉法院认为,原告未能证明其联邦法律优先适用主张具有足够的胜诉可能性,并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继续审理。
9月4日,联邦地区法院解除禁令后,爱荷华州税务厅重新开放产品认证申请。
州政府原计划于10月15日公布目录,但因需要进一步核查制造商提交的认证材料而推迟。
10月30日,税务厅公布新的预计时间表:
| 日期 | 监管安排 |
|---|---|
| 2026年9月4日 | 法院禁令解除,制造商恢复提交认证申请 |
| 2026年11月16日 | 预计公布首份产品目录,未列名产品自目录生效后不得销售 |
| 首次公布后21个工作日 | 州税务厅以合规教育为重点 |
| 2026年12月17日 | 预计开始实施目录违规处罚 |
州税务厅表示,上述日期仍可能调整。
目录一经公布,销售未列名产品的禁令即适用。12月17日是州税务厅预计开始处罚执法的日期,而非销售禁令首次生效日期。
州政府同时指出,地方执法机构可依法开展检查,其执法安排可能与税务厅不同。
两类产品可申请列名,PMTA待审不等于FDA授权
按照爱荷华州法律,制造商须为拟在州内销售的每款电子烟产品单独提交认证,并证明符合两类准入条件之一。
第一类是已经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营销授权(Marketing Authorization)或适用同类命令的产品。
第二类是符合特定历史条件的产品:2016年8月8日已在美国市场销售;制造商于2020年9月9日或之前向FDA提交上市前烟草产品申请(Premarket Tobacco Product Application,PMTA);相关申请仍在FDA审查中,或其最终决定尚未生效。
制造商须提供FDA授权文件,或FDA确认收到PMTA及相关申请状态的证明。
| 准入条件 | FDA已授权产品 | 特定PMTA未决产品 |
|---|---|---|
| FDA营销授权 | 已获得 | 尚未获得最终有效授权 |
| 历史销售日期 | 不适用额外历史条件 | 2016年8月8日已在美国销售 |
| PMTA提交日期 | 按授权文件核实 | 2020年9月9日或之前 |
| 申请状态 | 已取得适用命令 | 仍在审查,或最终决定尚未生效 |
| 爱荷华州目录 | 仍须完成州级认证并正式列名 | 同样须完成州级认证并正式列名 |
每款产品的年度认证费用为100美元,认证于每年7月31日到期,制造商须按规定续期。
州税务厅明确规定,产品只有在认证获认可并列入正式公布的目录后,才符合州目录销售要求。提交申请本身不构成列名。
州目录也不等同于FDA营销授权。符合爱荷华州历史PMTA条件并获州目录列名的产品,仍须遵守联邦烟草产品法律。
该州对电子雾化产品的定义涵盖含尼古丁及不含尼古丁的适用电子烟设备、烟液、烟弹及其他相关产品。
单独销售的空储液仓、电池、线圈及保护壳等配件通常不需要列入目录;但相关配件与电子雾化产品作为未逐项标价的组合销售时,适用的雾化产品仍须符合列名要求。
现代口含尼古丁袋在州法中另有产品类别定义,不属于此次电子烟产品目录的直接适用范围。
制造商与零售商均受监管,罚款按产品和天数计算
根据《爱荷华州法典》第453A.52B条,目录制度对制造商及销售渠道分别设置处罚标准。
零售商、分销商及批发商销售或要约销售未列名电子烟产品,可被处以每款产品每天300美元的民事罚款,直至产品退出市场或正式列入目录。
制造商直接或通过分销商、批发商、零售商等渠道销售未列名产品,则可能面临每款产品每天1,000美元的民事罚款。
相关罚款按照违规产品及持续天数计算,并非针对单次检查设置统一固定金额。
对于重复违规的零售商,法律还规定逐级处罚:
| 零售商违规情况 | 额外处罚 |
|---|---|
| 两年内第二次违规 | 1,500美元罚款或暂停许可证30天 |
| 三年内第三次违规 | 1,500美元罚款及暂停许可证30天 |
| 三年内第四次违规 | 1,500美元罚款及暂停许可证60天 |
| 四年内第五次违规 | 撤销零售许可证 |
制造商明知而在认证材料中作出虚假陈述,还可能因每项虚假陈述承担刑事责任。
州法律允许税务厅及执法人员开展不事先通知的合规检查。对于发现违规的零售商或分销商,法律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开展后续检查。
税务厅表示,首份目录公布后将给予21个工作日的合规教育期,并预计从12月17日开始实施处罚。期间销售未列名产品仍属于州法禁止的行为。
这些处罚均为法定违规后果,并不代表州政府目前已经针对具体企业作出处罚决定。
产品目录将影响供应链采购与库存管理
目录制度还对制造商、分销商和零售商提出持续性的认证及库存管理要求。
制造商须在认证资料发生重大变化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州税务厅报告,包括FDA作出营销授权、拒绝授权或其他影响产品监管状态的决定。
州税务厅须至少每月更新一次产品目录,并向零售商、分销商和批发商通报变动。
零售商采购用于转售的电子雾化产品时,须从具有适当州级许可证的分销商或次级批发商采购。
对于未在爱荷华州登记经营的州外制造商,法律还要求其指定州内法律文书送达代理人,作为产品列入或保留在目录中的条件之一。
2025年5月2日或之前已经提交申请并支付费用的制造商,可按照州税务厅的过渡安排,由主管部门在截至2027年7月31日的当前认证期内继续处理原申请。除申请被拒绝或认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外,相关企业不必为本期重新申请或缴费。
如果某款产品日后从目录中被移除,州法要求零售商、分销商及批发商在产品移除后的21个工作日内,将其从库存中移除并退回制造商处理。期限届满后,相关产品可能被视为违禁品,面临扣押、没收及销毁。
截至11月4日,爱荷华州尚未公布首份正式产品目录,也未发布已通过认证的制造商、品牌及产品总数。
因此,目前尚不能确认哪些具体电子烟品牌或SKU将在11月16日后获准依州目录规定销售,也无法量化该制度将影响多少零售门店或现有库存。
关注2Firsts,及时了解美国各州电子烟产品目录、FDA监管、市场准入及零售渠道变化。
Cover Image Source: Iowa Department of Revenue / Iowa Legisl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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