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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国标征求意见稿一、二稿全文对比

2022-03-12
2022-03-12
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征求对《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于2022年3月17日截止。两个至上在通读征求意见稿一、二稿基础上,整理出两份文件的全文对比。


         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征求对《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于2022年3月17日截止。两个至上在通读征求意见稿一、二稿基础上,整理出两份文件的全文对比,内容如下:

 

(一)
修改前:
1 本文件适用于电子烟及电子烟组件。

修改后:
1 本文件适用于电子烟及电子烟组件,不适用于其他烟草制品。

 

(二)
修改前:

修改后:
2 GB 4343.1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 1 部分:发射

 

(三)
修改前:
3.1 电子烟:烟碱电子传送系统,用于产生含烟碱的气溶胶供人抽吸。

修改后:
3.1 电子烟: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

 

(四)
修改前:
3.7 雾化剂 atomization agent
雾化物中可雾化为气溶胶粒相物主体成分的物质。
注:一般为甘油、丙二醇和水。

修改后:
3.7
雾化剂 atomization agent
雾化物中可雾化为气溶胶主体成分的物质。
注:一般为丙二醇、丙三醇和水。

 

(五)
修改前:
4.1 电子烟烟具设计
4.1.1 电子烟烟具设计应符合家用电器安全通用要求。
4.1.2 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应符合便携式电子产品安全要求。
4.1.3 电磁兼容性能应符合家用电器相关要求。

修改后:
4.1 电子烟烟具设计
4.1.1 电子烟烟具设计应符合 GB 4706.1-2005 的要求。
4.1.2 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应符合 SJ/T 11796 的安全要求。
4.1.3 电磁兼容性能应符合 GB 4343.1 的要求。

 

(六)
修改前:
4.2.2 不与口腔、雾化物和电子烟释放物接触的材料应符合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
量要求,例外清单见附录 A。

修改后:
4.2.2 不与口腔、雾化物和电子烟释放物接触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电子电气产品相关标准及规定。

 

(七)
修改前:

修改后:
4.3.1 雾化物设计
4.3.1.1 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
4.3.1.2 雾化物应含有烟碱。

 

(八)
修改前:
4.3.2.1 甘油、丙二醇应符合食品添加剂要求。

修改后:
4.3.3.1 丙二醇、丙三醇应符合食品添加剂要求。

 

(九)
修改前:
4.3.3 雾化物添加剂
4.3.3.1 雾化物添加剂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在正常及可预见使用条件下不会增加健康风险;
b) 技术上有必要使用;
c) 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添加剂的使用量;
d) 不应使产品呈现对未成年人有诱导性的特征风味;
e) 不应掩盖产品腐败、变质或质量缺陷等不良品质。

修改后:
4.3.4.1 雾化物添加剂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在正常及可预见使用条件下不会增加健康风险;
b) 技术上有必要使用;
c) 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添加剂的使用量;
d) 不应掩盖产品腐败、变质或质量缺陷等不良品质。

 

(十)
修改前:
5.1.6 泄压安全
电子烟烟具由于电池失效导致内部出现压力时,泄压方向应与抽吸方向相反,吸嘴无
破损、位移。

修改后:
5.1.6 泄压安全
电子烟烟具由于电池失效导致内部出现压力时,泄压方向不应与抽吸方向相同。

 

(十一)
修改前:
6.1.4 雾化区域温度
按照GB 4706.1-2005中11.3的规定执行。

修改后:
6.1.4 雾化区域温度
按照附录B的规定执行。

 

(十二)
修改前:
6.1.5 防水
按照GB/T 4208-2017中14.2.4的规定执行。

修改后:
6.1.5 防水
按照GB/T 4208-2017中14.2.4的规定执行。视检确定有无起火、爆炸。
防水试验后对电子烟完全放电,再充至满电。视检确定有无起火、爆炸。

 

(十三)
修改前:
6.1.6 泄压安全
对电子烟烟具中满电的电池进行过充电,过电压以0.1 V的步进方式增加,每个步进保持5 min,直至电池产生泄气为止。视检确定压力释放方向是否与抽吸方向相反,吸嘴是否保持完好和发生位移。

修改后:
6.1.6 泄压安全
对装配成使用状态的电子烟烟具中满电的电池进行过充电,过电压以0.1 V的步进方式增加,每个步进保持5 min,直至n×6.0 V为止。视检确定是否发生压力释放;若发生压力释放,视检确定压力释放方向是否与抽吸方向相同。
注:n为电池或者电池并联块的串联级数。

 

(十四)
修改前:
7.1 标志
7.1.1 电子烟产品应标明:
a) 雾化物成分清单,按质量分数降序排列,最低至0.1%;
b) 雾化物烟碱浓度和烟碱总量,分别以“mg/g”和“mg”表示;
c) 电子烟烟液体积或固态雾化物质量,分别以“mL”和“g”表示;
d) 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应符合SJ/T 11364规定;
e) 健康警语,应符合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1.2 电子烟组件产品应标明:
a) 与电子烟其他部分组合使用的匹配要求;
b) 如含有电子烟烟具部件,应标明7.1.1d)和7.1.1e)所列信息;
c) 如含有雾化物,应标明7.1.1a)、7.1.1b)和7.1.1c)所列信息。
7.1.3 产品标志因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明的,应在销售包装上标明。

修改后:
7.1 标志
7.1.1 电子烟产品应标明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雾化物成分清单,按质量分数降序排列,最低至0.1%;
b) 雾化物烟碱浓度和烟碱总量,分别以“mg/g”和“mg”表示;
c) 电子烟烟液体积或固态雾化物质量,分别以“mL”或“g”表示;
d) 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应符合SJ/T 11364规定;
e) 健康警语,应符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1.2 电子烟组件产品应标明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匹配组件的名称型号和匹配要求;
b) 如含有电子烟烟具部件,应标明7.1.1d)和7.1.1e)所列信息;
c) 如含有雾化物,应标明7.1.1a)、7.1.1b)、7.1.1c)和7.1.1e)所列信息。
7.1.3 产品标志因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明的,应在销售包装上标明。

 

(十五)
修改前:
7.2.3 电子烟组件产品说明书应标明:
a) 7.2.2a)、7.2.2b)所列信息;
b) 与电子烟其他部分组合使用的匹配要求和组装方法;
c) 若含有电子烟烟具部件,应标明7.2.2c)、7.2.2d)和7.2.2h)所列信息;
d) 若含有雾化物,应标明7.2.2e)、7.2.2f) 和7.2.2g)所列信息。

修改后:
7.2.3 电子烟组件产品说明书应标明:
a) 7.2.2a)、7.2.2b)和7.2.2i)所列信息;
b) 匹配组件的名称型号、匹配要求和组装方法;
c) 如含有电子烟烟具部件,应标明7.2.2c)、7.2.2d)和7.2.2h)所列信息;
d) 如含有雾化物,应标明7.2.2e)、7.2.2f)和7.2.2g)所列信息。

 

(十六)
修改前:
附录《电子烟烟用材料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

修改后:

 

(十七)
修改前:
附录《雾化物添加剂临时许可使用物质》

修改后:
附件《雾化物添加剂临时许可使用物质》删除20种添加剂,同时降低了可可提取物、咖啡提取物、香荚兰豆酊的最大使用量。详见下图:

 

电子烟国标征求意见稿一、二稿全文对比
电子烟国标征求意见稿一、二稿全文对比
电子烟国标征求意见稿一、二稿全文对比

(十八)
修改前:

修改后:
附录《雾化区域温度试验方法》

 

(十九)
附件《雾化物中2,3-丁二酮的测定》、《电子烟抽吸标准条件》、《电子烟释放物中烟碱释放量的测定》、《电子烟释放物中甲醛、乙醛、丙烯醛和2,3-丁二酮释放量的测定》修改了相关技术细节。

 

【来源】

《电子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声明】本文根据原文罗列整理,仅供参考。

 

    作者:曾嘉阳

    编辑:骆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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