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仅供国际用户访问,中国大陆用户请继续关注2Firsts视频号等国内社交媒体。
中文站
中文站
英文站 - English
本网站仅供国际用户访问,中国大陆用户请继续关注2Firsts视频号等国内社交媒体。
国内

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细则

2022-10-14 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22-10-14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细则。

【两个至上转载自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烟管理,规范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以下称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以及开展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及本细则,对中国境内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开展监督管理。省级烟草专卖局(含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下同)负责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及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开展监督管理。

第二章  进出口贸易

 

第四条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给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开展进口产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进口批发企业)。

 

第五条  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购进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从进口批发企业购进。

 

第六条  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购进进口自用的电子烟原料,雾化物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自用的电子烟用烟碱,应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从符合规定的企业购进。电子烟代加工企业购进进口雾化物用于生产的,视同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管理。

 

第七条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及原料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进口需求的规定。

 

第八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在本细则施行后的首次进口前,由该产品的品牌持有者或其委托代理机构按《电子烟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申请进行技术审评。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技术审评,并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第九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检验。

 

第十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在盒、箱包装上标注“仅限中国境内销售”字样,并应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以下称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在核定的许可范围和出口生产规模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及原料。超出核定出口生产规模的境外订单需求,企业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履行备案程序后,可组织相关生产销售。

 

第十二条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所生产出口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的管理,对相关流向负责,并在出口报关后30日内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完成出口备案。

 

第十三条  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加强所生产出口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的质量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树立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的良好形象。

 

第十四条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电子烟出口包装的规范要求。出口电子烟产品的盒、箱包装上应标注相关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其中,委托加工的出口电子烟产品盒、箱包装上应标注受托电子烟生产企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产品及原料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于每年三月末前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报送上年度进出口数据。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应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加强电子烟产品及原料进出口信息的统计,按年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的进出口实际报关数据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三章  外商投资

 

第十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已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外商投资电子烟企业,外商投资的股权、股份、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发生变化且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规定提交变更报告的,应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规定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或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新建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生产项目,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项,并应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政策规定,禁止外商投资电子烟的批发、零售。

 

第二十条  与外商投资电子烟相关的政府机构、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等,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20年第37号)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外资安全审查的建议,国家烟草专卖局应依法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信息档案,并开展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相关信息应包括:

 

(一)基础信息: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地址等;

 

(二)投资信息: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注册币种、实际控制人、投资者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注册资金缴付期限等;

 

(三)变更信息:分立、合并、撤销,股权变更,外国投资者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等;

 

(四)其他必要的企业信息。

第四章  技术合作与跨境服务贸易

 

第二十二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子烟相关技术进出口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跨境服务贸易的政策规定,禁止境外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电子烟的批发、零售、进出口。

 

第二十四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在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为外国企业提供电子烟产品代加工服务,属地烟草专卖局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五条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电子烟产品及原料,已纳入海关监管,成品出口并在海关完成报核的,应将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相关信息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章摘录或转载的内容来源于第三方信息,其版权归属原媒体及作者,如有侵权,敬请联系删除。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转载,请与作者联系,请勿直接转载。

 

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细则
推荐阅读
美国尼古丁袋监管再推进:FDA新增授权4款产品,品类审评从试点走向常态化
美国尼古丁袋监管再推进:FDA新增授权4款产品,品类审评从试点走向常态化
美国FDA再授权4款on!尼古丁袋,使获授权产品总数增至30款。此次决定是尼古丁袋审评试点的最新结果,试点形成的实时沟通和问题处理方式正被用于更广泛的品类审评。Helix获授权产品也由on! PLUS扩展至较早推出的on!系列。不过,目前所有获授权尼古丁袋仍来自PMI和奥驰亚旗下公司,美国市场的监管准入依然高度集中。
美国监管
08-05
JUUL2获FDA授权同期,《Harm Reduction Journal》聚焦真实世界证据在尼古丁产品监管中的作用
JUUL2获FDA授权同期,《Harm Reduction Journal》聚焦真实世界证据在尼古丁产品监管中的作用
国际开放获取同行评议期刊《Harm Reduction Journal》发表的一篇评论文章提出,随机对照试验仍是评估戒烟干预有效性的核心方法,但对于电子烟、加热烟草和尼古丁袋等非燃烧尼古丁产品,监管还需要考虑消费者实际采用、完全转换、长期使用和人口层面影响。作者以“Impact = Reach × Efficacy”概括其观点,主张将真实世界证据作为RCT的补充。文章发布三天后,FDA授权3款JUUL2产品上市,并在说明中重点提及成年吸烟者完全停止卷烟的数据,为这一证据方法讨论提供了同期监管背景。
美国监管
1天前
从尼古丁袋到软质糖果:湖北中烟探索可调释放口含尼古丁制品
从尼古丁袋到软质糖果:湖北中烟探索可调释放口含尼古丁制品
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了一项关于口含尼古丁制品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该专利提出一种软质糖果形态的口含尼古丁制品,通过添加尼古丁成分、凝固剂、甜味剂和碱性pH调节剂,并设计均质或双层结构,实现不同尼古丁释放速率。该技术方案探索通过产品结构和配方设计,满足消费者对尼古丁释放速度和使用体验差异化需求。
国内
08-06
罗马尼亚IQOS门店网络扩至120个,Philip Morris推进Retail 2.0体验零售
罗马尼亚IQOS门店网络扩至120个,Philip Morris推进Retail 2.0体验零售
Philip Morris Romania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开设IQOS Boutique Victoriei,将当地IQOS门店网络扩展至120个销售点。新门店采用Retail 2.0概念,结合设计、科技、互动艺术和城市文化元素。
市场
07-13
国际循证医学组织Cochrane 2026年更新研究:近3万人证据显示,尼古丁电子烟较尼古丁替代疗法更有助于戒烟
国际循证医学组织Cochrane 2026年更新研究:近3万人证据显示,尼古丁电子烟较尼古丁替代疗法更有助于戒烟
国际循证医学组织Cochrane更新电子烟戒烟系统综述,共纳入80项随机对照试验和29,861名成年吸烟者,其中9项试验为本次新增。结果显示,尼古丁电子烟相比尼古丁替代疗法可提高至少6个月的戒烟率,相关证据被评为高确定性;按绝对效果估算,每100人中约增加4名戒烟者。研究未发现两者在严重不良事件发生率方面存在明确差异,但长期安全性及不同新型电子烟设备的效果仍需更多研究。
研究
2天前
德国多特蒙德烟草展2026:更多监管、市场准入与创新议程发布,2Firsts将举办中国市场主题论坛
德国多特蒙德烟草展2026:更多监管、市场准入与创新议程发布,2Firsts将举办中国市场主题论坛
德国多特蒙德烟草展2026将汇集国际专家,围绕欧洲监管、税收政策、追踪与追溯、市场准入、零售影响、消费者行为与创新展开讨论,并关注波兰烟草种植业及欧洲烟草与尼古丁市场碎片化问题。媒体合作伙伴2FIRSTS将于9月16日举办第二届“2FIRSTS Connect at InterTabac”,聚焦中国烟草与尼古丁产业发展。
2Firsts
08-06
2Firsts专访韩国市场专家:韩国电子烟新规抬高烟油准入门槛,中国供应链合规压力上升
2Firsts专访韩国市场专家:韩国电子烟新规抬高烟油准入门槛,中国供应链合规压力上升
韩国电子烟监管新规生效后,烟油制造、渠道和供应链正在进入调整期。2Firsts专访韩国尼古丁产品市场专家 Sam Kim,分析许可门槛、库存影响、中国供应链合规要求,以及6-甲基尼古丁、无尼古丁产品等未来监管挑战。
专访
07-16
BAT美洲和欧洲区域负责人Fred Monteiro:支持西班牙尼古丁监管,但反对0.99mg尼古丁袋限制
BAT美洲和欧洲区域负责人Fred Monteiro:支持西班牙尼古丁监管,但反对0.99mg尼古丁袋限制
西班牙媒体《机密报》(El Confidencial)采访了英美烟草(British American Tobacco, BAT)美洲和欧洲区域负责人Fred Monteiro。Monteiro表示,BAT支持对尼古丁产品设定监管限制,但认为西班牙拟议的尼古丁袋单袋0.99毫克尼古丁上限过低,可能影响成年吸烟者转向替代产品。他强调,尼古丁产品监管应基于科学证据和减害原则,同时指出BAT正在推进向无烟业务转型,目前无燃烧产品已占其美洲和欧洲业务约25%、欧洲业务近30%。
大公司追踪
07-30
产品|HQD SiSA 80K进入美国市场,以水烟式体验拓展高容量一次性电子烟产品线
产品|HQD SiSA 80K进入美国市场,以水烟式体验拓展高容量一次性电子烟产品线
HQD SiSA 80K Hookah Disposable Vape已出现在美国及跨境线上零售渠道。该产品预注28ml烟油,尼古丁浓度为5%,品牌宣称最高80,000口,并配备可充电电池与可调气流系统。除高口数外,SiSA 80K以水烟式使用体验作为差异化重点,包括水流声效果以及Blue Mist、Double Apple、Paan等带有明显水烟风格的口味组合。
产品
08-18
产品|IQOS ILUMA i推出REMIX限定版,以设计创新强化加热烟草产品体验 Summary
产品|IQOS ILUMA i推出REMIX限定版,以设计创新强化加热烟草产品体验 Summary
菲利普莫里斯日本(PM Japan)推出IQOS ILUMA i REMIX限定版系列,包括IQOS ILUMA i Prime、IQOS ILUMA i及IQOS ILUMA i ONE三款限量设备。产品于2026年6月9日在日本正式发布,并于6月10日起分阶段上市。此次限定版采用渐变光泽配色设计,并通过视觉设计与艺术联动进一步强化IQOS ILUMA i系列的品牌体验。
产品
07-21
温馨提示
本网站仅供产业从业者、研究者等专业人士访问。无关人员请勿进入!
未成年人禁止访问!
确认我已满21周岁
我未满21周岁
本网站不包含任何烟草、电子烟产品广告、销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