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仅供国际用户访问,中国大陆用户请继续关注2Firsts视频号等国内社交媒体。
中文站
中文站
英文站 - English
本网站仅供国际用户访问,中国大陆用户请继续关注2Firsts视频号等国内社交媒体。
国内

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细则

2022-10-14 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22-10-14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细则。

【两个至上转载自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烟管理,规范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以下称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以及开展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及本细则,对中国境内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开展监督管理。省级烟草专卖局(含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下同)负责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及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开展监督管理。

第二章  进出口贸易

 

第四条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给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开展进口产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进口批发企业)。

 

第五条  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购进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从进口批发企业购进。

 

第六条  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购进进口自用的电子烟原料,雾化物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自用的电子烟用烟碱,应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从符合规定的企业购进。电子烟代加工企业购进进口雾化物用于生产的,视同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管理。

 

第七条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及原料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进口需求的规定。

 

第八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在本细则施行后的首次进口前,由该产品的品牌持有者或其委托代理机构按《电子烟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申请进行技术审评。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技术审评,并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第九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检验。

 

第十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在盒、箱包装上标注“仅限中国境内销售”字样,并应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以下称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在核定的许可范围和出口生产规模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及原料。超出核定出口生产规模的境外订单需求,企业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履行备案程序后,可组织相关生产销售。

 

第十二条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所生产出口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的管理,对相关流向负责,并在出口报关后30日内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完成出口备案。

 

第十三条  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加强所生产出口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的质量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树立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的良好形象。

 

第十四条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电子烟出口包装的规范要求。出口电子烟产品的盒、箱包装上应标注相关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其中,委托加工的出口电子烟产品盒、箱包装上应标注受托电子烟生产企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产品及原料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于每年三月末前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报送上年度进出口数据。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应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加强电子烟产品及原料进出口信息的统计,按年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的进出口实际报关数据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三章  外商投资

 

第十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已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外商投资电子烟企业,外商投资的股权、股份、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发生变化且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规定提交变更报告的,应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规定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或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新建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生产项目,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项,并应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政策规定,禁止外商投资电子烟的批发、零售。

 

第二十条  与外商投资电子烟相关的政府机构、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等,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20年第37号)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外资安全审查的建议,国家烟草专卖局应依法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信息档案,并开展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相关信息应包括:

 

(一)基础信息: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地址等;

 

(二)投资信息: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注册币种、实际控制人、投资者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注册资金缴付期限等;

 

(三)变更信息:分立、合并、撤销,股权变更,外国投资者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等;

 

(四)其他必要的企业信息。

第四章  技术合作与跨境服务贸易

 

第二十二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子烟相关技术进出口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跨境服务贸易的政策规定,禁止境外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电子烟的批发、零售、进出口。

 

第二十四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在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为外国企业提供电子烟产品代加工服务,属地烟草专卖局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五条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电子烟产品及原料,已纳入海关监管,成品出口并在海关完成报核的,应将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相关信息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章摘录或转载的内容来源于第三方信息,其版权归属原媒体及作者,如有侵权,敬请联系删除。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转载,请与作者联系,请勿直接转载。

 

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细则
2Firsts 合规服务宣传06042026 InterTabac 报道合集
推荐阅读
特别报道|中国烟草税改革再受关注:最低税负、动态调税与控烟争议进入讨论
特别报道|中国烟草税改革再受关注:最低税负、动态调税与控烟争议进入讨论
中国烟草税讨论正从“是否提高价格”转向“如何设计税制”。在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北京举行的“烟草税与健康”媒体沟通会上,专家讨论了提高从量税比重、设置最低税负、建立与收入和通胀挂钩的动态调税机制等方案。该议题也与中国消费税改革、医保压力和慢病负担相关。公开报道中未见电子烟、加热烟草、尼古丁袋等新型烟草和新型尼古丁产品相关讨论。
国内
9小时前
FDA公布尼古丁袋环境评估结果,或影响PMTA审查流程
FDA公布尼古丁袋环境评估结果,或影响PMTA审查流程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发布一份针对尼古丁袋及其他“口含尼古丁产品”的环境评估文件,称相关产品在使用和废弃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影响总体较小。
美国监管
05-22
纳米比亚拟修法收紧电子烟及新型尼古丁产品监管
纳米比亚拟修法收紧电子烟及新型尼古丁产品监管
纳米比亚正推进收紧电子烟和其他新兴尼古丁产品监管,以加强烟草控制。该国卫生部副部长Susan Ndjaleka表示,政府正在审查《烟草制品控制法》,以填补监管空白并将新兴烟草产品纳入管理。
国际
04-17
菲律宾反吸烟组织向贸工部施压 要求处理ZYN与IQOS相关投诉
菲律宾反吸烟组织向贸工部施压 要求处理ZYN与IQOS相关投诉
菲律宾多个反吸烟和健康倡议团体敦促菲律宾贸工部(DTI)就烟草公司涉嫌违反《2022年电子烟监管法》采取行动。相关团体指出,针对推出ZYN和IQOS的菲莫菲律宾公司,已连续提出三项投诉。
国际
04-27
英国《烟草与电子烟法案》完成议会程序:2009年后出生者将被禁购烟草
英国《烟草与电子烟法案》完成议会程序:2009年后出生者将被禁购烟草
英国禁止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者合法购买烟草的《烟草与电子烟法案》已完成议会程序。根据法案,相关人群今后在英国任何地区都将无法被合法出售烟草。该法案预计将于下周获得御准并正式成为法律。
国际
04-22
罗马尼亚议员提案:将电子烟和HNB纳入封闭公共场所禁烟范围
罗马尼亚议员提案:将电子烟和HNB纳入封闭公共场所禁烟范围
罗马尼亚跨党派议员提交一项法案,拟禁止电子烟和加热烟草装置在所有封闭公共场所使用。该法案拟重新定义“吸烟”,将含有烟草、尼古丁或其他供吸入物质的产品也纳入“吸烟”范围。
国际
04-17
帝国烟草将退出美国电子烟市场,称FDA审批流程长期拖延
帝国烟草将退出美国电子烟市场,称FDA审批流程长期拖延
帝国烟草(Imperial Brands)宣布,将逐步退出旗下myblu电子烟业务在美国市场的运营,理由是美国FDA对新型电子烟产品的审批流程长期拖延。公司表示,未来将把美国市场重点转向现代口含尼古丁产品,包括Zone品牌及新口味扩张。财报显示,公司下一代产品整体收入仍保持增长,但美洲地区相关收入同比大幅下滑。该决定正值美国政府内部围绕调味电子烟审批、减害政策与青少年使用风险的监管争议持续升级之际。
大公司追踪
05-12
乌克兰媒体:波兰电子烟分销商 Evapify 被指关联美国“涉俄寡头报告”上榜商人
乌克兰媒体:波兰电子烟分销商 Evapify 被指关联美国“涉俄寡头报告”上榜商人
据乌克兰英文独立媒体 Euromaidan Press 调查报道,俄罗斯商人 Oleg Boyko 虽曾遭乌克兰、波兰、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制裁,但仍未被欧盟列入制裁名单。报道称,与其存在财务和个人关联的波兰电子烟分销商 Evapify,被指在波兰一次性电子烟市场占据重要地位。 =
欧洲市场
06-01
特别报道|俄罗斯电子烟折中方案面临首轮考验
特别报道|俄罗斯电子烟折中方案面临首轮考验
俄罗斯地区电子烟禁令模式正面临早期法律和政治考验。彼尔姆边疆区在联邦立法尚未完全通过前已先行推进禁令,凸显地区授权的不确定性、商业团体对市场碎片化的担忧,以及反对地区禁令的压力可能重新激发更严格全国性禁令的风险。
俄罗斯监管
05-28
俄国家杜马主席称拟5月通过修正案 赋予地区禁售电子烟权力
俄国家杜马主席称拟5月通过修正案 赋予地区禁售电子烟权力
俄罗斯国家杜马主席沃洛金表示,一项拟赋予俄罗斯各地区禁止销售电子烟权力的修正案计划于5月通过。沃洛金称,这一决定关系到公民健康,尤其是儿童健康。
国际
04-24
温馨提示
本网站仅供产业从业者、研究者等专业人士访问。无关人员请勿进入!
未成年人禁止访问!
确认我已满21周岁
我未满21周岁
本网站不包含任何烟草、电子烟产品广告、销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