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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发布《广东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2022-04-19
2022-04-19
《广东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电子烟监管工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维护电子烟经营主体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我局经过调查研究、起草规划、反复论证,完成了《广东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4月19日至4月25日

 

意见反馈渠道

 

1.电子邮箱:zengy@gd.tobacco.gov.cn

 

2.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128号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处(邮编:510610),请在信封上注明“广东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建议”。

 

附件1

广东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广东省(不含深圳)范围内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电子烟零售点是指经依法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的经常场所。

 

第四条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负责全省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各市、县烟草专卖局负责管理辖区内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省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市场、数量管理、因地制宜、合理配置、有序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六条 本规划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电子烟企业成本、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对全省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根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确定全省电子烟零售点指导数量。

 

第七条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每年对全省上一年度的发证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合理调整全省电子烟零售点指导数量,于当年3月底前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八条 各市、县烟草专卖局应当在指导数的上限内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辖区指导数达到上限的,不予增设零售点。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按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以“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

 

第九条 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 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一条 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二条 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一)母婴用品店、文具店、书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

(二)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汽车租赁、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五金交电、装潢装饰、中介劳务、文化体育、寄递服务、洗涤护理、纺织服装、祭祀用品、家电家具、废品回收、修理修配、保安室、照相馆、棋牌室、打印店、培训机构、党群服务社、生鲜肉品、海产干货、早点快餐等专业性较强,与电子烟草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
 

(三)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第十四条 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

(八)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移动报刊亭、移动彩票点、违章建筑、集装箱房、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流动摊点(车、棚、柜)等;

(九)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化工、农药、鞭炮、油漆、石油、天然气等有易燃易爆物品或易挥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

(十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周围50米范围内;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的;

(十四)通过信息网路销售电子烟的;

(十五) 政府禁止或不宜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内部、医院内部等;

(十六) 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许可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第十四条第(九)项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从事电子烟销售、储存的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或他人的经营场所从空间上无法分离和断开,在物理特性上无实体墙隔离且无明确的区域界线。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可与该中小学、幼儿园连通的所有通道。

 

第十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有关测量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用于存放电子烟的仓库属于经营场所,应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以上”“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由广东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

 

1.来源:广东省烟草专卖局

2.请以官方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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