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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至上】专家解读《电子烟管理办法》“排他性”

2022-04-26
2022-04-26
4月1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的出台对电子烟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产生了深刻影响。为了更深入的理解政策,“两个至上”邀请对有多年烟草技术经验的李敏专家,对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

声明:

本文为作者授权“两个至上”首发。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文章标题和编者按为“两个至上”编辑加工。文章内容请以作者原文为准。

 


作者简介:
李敏,自2004年起从事烟草技术、市场观察类工作,烟草工程中级职称。

 

 

编者按:

4月1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的出台对电子烟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产生了深刻影响。为了更深入的理解政策,“两个至上”邀请对有多年烟草技术经验的李敏专家,对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

 

究竟什么是“排他性”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这一条的字面意思,是先取得零售许可,然后不得“排他性经营”。

《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五)指出,“不予电子烟零售许可的情形还包括: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

 

这一条的字面意思是“排他性经营”在前,不予零售许可的结果发生在后。

从《办法》到《意见》,“排他性经营”在前者关系到持证零售户是否合规经营,在后者关系到无证零售户能否拿到证继续干下去,重要性不言而喻。

那么问题来了,何为“排他性”?

 

根据汉辞网的《汉语大辞典》,排他性的解释是“一事物不容许另一事物与自己在同一范围内并存的性质”。

 

按通常的理解,电子烟品牌专卖店无疑是“排他性经营”的,具有一事物(该电子烟品牌)不容许另一事物(其他电子烟品牌)与自己在同一范围内(该电子烟品牌专卖店)并存的性质。所以最近总听到一种声音:要想继续做下去,必须同时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品牌,如此才不算“排他”。

 

但,如果同一厂家推出了第二个品牌放进现在的专卖店呢?

 

或者,某两个不同厂家的电子烟品牌达成了一致,甲品牌专卖店上乙品牌的货、乙品牌专卖店也上甲品牌的货,而这两个品牌继续不让丙、丁、戊、己等品牌们进店呢?

 

或者,集合店老板被某品牌伤过心,因此别的品牌都乐意卖,唯独不进这个品牌的货呢?(严格来说,品牌专卖店应该叫做“排他们”,这种情况才叫“排他”)

 

或者,我倒是很想要他,但当地的供货表里就没有那个他,他被批发企业预先排掉了,咋办?

 

还有一种情况,老板倒是把所有品牌都上架了,但这届消费者不行,居然只认其中一个品牌,导致按订单组织货源的时候发生事实上的“排他性补货”呢?难道要用零售开盲盒、批发吃套餐的方式来解决?

 

消费者的心智是一个大柜子,每种需求都对应着一个品类抽屉,而这个品类抽屉里能放下的品牌是有限的,因此品牌在消费端天然具有“排他性”。要想做到不排他性经营,一定是要工商零三方协力,深挖需求,将电子烟这个大品类做成若干个细分的品类,再由不同的品牌来占据。当各个品牌都拥有排他性的消费者,自然就没有排他性的零售点了。

 

 

 

作者联系方式:

微信号limindaydayup
 

 

风险提示和免责声明:

1.吸烟有害健康,未成年人禁止吸烟,“两个至上”不建议非吸烟人士尝试任何当前的烟草制品。

 

2.本文为技术研究文章,仅供专业人士交流。文中涉及的品牌仅为研究之用,不构成任何推荐或评价。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也不对任何投资行为负责。

 

本文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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