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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4-04-26 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24-04-26
4月26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消息,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有关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结合当前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现状,对2022年4月15日发布的《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两个至上转载自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有关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结合当前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现状,对2022年4月15日发布的《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将《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予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4年4月26日—5月9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wangyuning@tobacco.gov.cn的方式提出意见,邮件主题请注明“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范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结合当前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管理现状,对《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形成《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规范管理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2022年4月1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以《电子烟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形式发布了《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了技术审评工作的原则、内容、流程及有关要求。《细则》对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工作发挥了较好的指导作用,能够较好地适应审评工作的需要,确保了技术审评工作有序开展。随着技术审评工作的不断深入,现行《细则》中的一些内容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相适应,国家烟草专卖局结合最新电子烟技术审评情况,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梳理完善《细则》内容,形成《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分为4个章节共25条,相较于《细则》,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根据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的适用范围,删除了出口电子烟产品有关条款
  2. 根据技术审评工作需要,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要求和其诚信义务进行了细化,使其更加明确完善,如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作出承诺;
  3. 新增部分管理要求,如增加第二十一条第五款,因涉嫌违法经营电子烟相关业务等已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交的技术审评申请。

 

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技术审评。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一次性电子烟以及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等。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审评管理制度的制定、发布、调整,以及技术审评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的申请受理,以及技术审评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技术审评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以下称技术审评机构)实施。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通过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向企业住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术审评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为所申请电子烟产品的商标权人;

(三)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标权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委托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或代理商向属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为境外品牌持有企业办理申请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三、四项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作出承诺。

第八条  申请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三)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其内含烟弹与烟具及其匹配组合应均为已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

第九条  申请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基础信息;

(二)产品的商标注册证;

(三)产品包装及外观设计图;

(四)产品说明书样稿;

(五)产品描述报告;

(六)产品配方与原材料报告;

(七)与安全性有关的关键生产工艺说明;

(八)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及其他必要的检验检测报告;

(九)产品安全性评估或论证报告;

(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十一)申请实物样品;

(十二)其他相关资料。

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仅需提交前款规定的(一)至(四)和(十一)项资料。

进口电子烟产品除前款规定资料外,还需提供所在国(地区)的获准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线上提交资料完整性、规范性的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纸质资料和实物样品邮寄通知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收到邮寄通知书后,应当以邮寄方式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与申请资料相一致的技术审评纸质资料和实物样品。

 

第三章  技术审评

 

第十二条  技术审评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  技术审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产品描述、配方与原材料报告的完整性、合理性;

(二)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有效性、适用性;

(三)产品安全性评估与论证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四)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

(五)产品风味的符合性;

(六)其他需进行技术审评的内容。

第十四条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建立由相关专业领域专家构成的专家库。

第十五条  技术审评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根据审评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遴选人员组成审评专家组,以会议形式作出技术审评结论。

第十六条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形式审查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

第十七条  技术审评过程中,技术审评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相关复核检验、现场核查或要求申请人进一步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复核检验、现场核查、补充证据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第十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纳入交易管理平台,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或因法定事由导致企业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受理部门申请变更。

产品设计(包括外观、结构、配方、原材料等)发生变化,需重新申请技术审评。

第二十条  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交的技术审评申请:

(一)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或企业经营主体依法终止的;

(二)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电子烟内销生产经营业务资格的;

(三)委托未获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生产的;

(四)申请时提交虚假资料的,或以不正当手段通过技术审评的;

(五)因涉嫌违法经营电子烟相关业务等已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审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技术审评及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经申请人同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审评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原2022年4月15日公布的《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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