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仅供国际用户访问,中国大陆用户请继续关注2Firsts视频号等国内社交媒体。
中文站
中文站
英文站 - English
本网站仅供国际用户访问,中国大陆用户请继续关注2Firsts视频号等国内社交媒体。
资讯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2024-07-31 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24-07-31
7月3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发布《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政策解读及关于修订印发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的通知,附原文。

【两个至上转载自国家烟草专卖局】7月3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发布《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政策解读及关于修订印发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的通知,以下为原文内容:

 

 

《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政策解读

 

为提升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水平,做好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的有机衔接,国家烟草专卖局修订印发了《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

 

本次修订,立足电子烟产业运行实际,落实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政策要求,优化完善了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的监管措施和监管范围,为电子烟法治化、规范化提供有力支撑。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

 

为提升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水平,做好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7号)的有机衔接,现将修订后的《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的通知及政策解读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24年7月12日


 

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烟管理,防止电子烟产能无序扩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7号)、《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 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为生产(含代加工,下同)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以下称电子烟产品及原料)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开展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电子烟企业包括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企业、代加工企业、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

 

第三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及本细则,对境内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开展监督管理。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开展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资审查

 

第四条  电子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审查范围。

(一)为设立电子烟企业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

(二)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为从事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生产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

(三)已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企业(以下称持证生产企业)为新增工厂(分厂)等生产点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

(四)持证生产企业实施的原址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含生产设备购置),迁建,恢复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行为;

(五)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电子烟企业购置车辆、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和检测设备等非生产性设施设备,建设办公、生活设施等不涉及产能的情形以及未发生固定资产投资的单纯搬迁,不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备案范围。

 

第五条  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中的情形,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产业的相关要求,不予审批。

 

第六条  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情形,如不增加新的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生产能力,电子烟企业应当在投资行为发生前,参照本细则第七条申请报告和第十八条产能报告有关要求,将本企业生产经营、生产设备和产能利用情况,拟投资项目主要内容和投资金额情况,未扩大产能承诺书等通过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项目实施过程受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项目实施完成后通过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情况。

 

第七条  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情形,如增加新的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生产能力,申请人应登录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系统提出审查申请,同时报送纸质申请报告5份。

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为企业的,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等,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地点、新形成的生产能力、总投资规模等。

(三)拟投资项目的技术情况。包括拟投资项目使用建筑物情况、生产车间总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工艺技术方案、主要生产设备仪器清单及产品清单(按生产线进行报告)等。

(四)其他资料: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2.上一自然年度和本年截至申请日的实际产量、销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出口销量应提供交易合同及海关报关单据;

3.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企业遵守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方面的意见。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九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进行审查的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国家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政策规定及国家烟草控制的有关要求;

(三)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

(四)电子烟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

(五)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及第三方咨询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

(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查依据。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内容存在不实情形,或申请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电子烟企业近12个月实际产量未达到其最近一次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生产能力75%的。

 

第十一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二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后予以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同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后不予批准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

投资行为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实施的,申请人可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1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投资行为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实施且未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批准文件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投资行为经审查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一)设计生产能力超出批准的生产能力;

(二)项目地点发生变更;

(三)工艺技术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化;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申请的审查批准程序参照本章前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投资行为涉及外商投资的,其申请和审查还应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电子烟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开展实地检查:

(一)投资行为实施完成后,电子烟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的产量或销量超过批准(备案)生产能力的;

(二)电子烟企业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实施投资行为形成新的生产能力,或未按照批准的生产能力实施投资行为的。

第三章  产能报告

 

第十七条  电子烟企业存在以下情形,应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前生产能力。

(一)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包括申请新办、变更、延续、恢复营业、补办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前(如生产能力未发生变化,可提供生产能力未变化的承诺书);

(二)按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通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实施完成后;

(三)在生产经营中虽未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但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电子烟企业报告生产能力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能力测算报告;

(二)工厂总平面布置图;

(三)工艺技术说明,包括:工艺流程及技术方案、工艺设备布置图、主要生产设备仪器清单以及产品清单(按车间及生产线进行填写)等;

(四)能够说明生产能力的其他材料;

(五)电子烟企业上一自然年度和本年截至申请日的实际产量、销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加盖电子烟企业公章。电子烟企业应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单位,对电子烟企业的设施设备生产能力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可实施飞行检查。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产能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细则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4月15日印发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国烟办〔2022〕43号)文件中的《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推荐阅读
《美国医学会杂志》(JAMA)发布美国首份电子烟戒烟临床建议:纳入治疗讨论并鼓励完全替代卷烟
《美国医学会杂志》(JAMA)发布美国首份电子烟戒烟临床建议:纳入治疗讨论并鼓励完全替代卷烟
《JAMA》在线发表一篇面向美国临床医生的特别通讯,为含尼古丁电子烟用于成人戒烟提供系统性临床建议。论文由尼古丁与烟草研究学会(SRNT)Treatment Research Network下属Harm Reduction Workgroup制定,建议医生将电子烟与FDA批准的戒烟药物一并纳入风险—收益讨论。论文援引高确定性证据称,含尼古丁电子烟的戒烟率高于尼古丁替代疗法,并指出其效果可与varenicline和cytisine等高效药物相当。对于选择电子烟戒烟的成年人,作者建议使用FDA已授权销售的产品、确保足够尼古丁输送,并尽快完全替代卷烟,避免长期双重使用。
科学
08-13
东方烟草报:王宫成会见韩国烟草公司首席副社长李相学
东方烟草报:王宫成会见韩国烟草公司首席副社长李相学
9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宫成在上海会见来访的韩国烟草公司首席副社长李相学一行,双方进行了友好会谈。
资讯
09-02 · 东方烟草报
纳斯达克电子烟企业iSpire Technology调整领导架构,刘团芳任唯一CEO,BTIG给予买入评级
纳斯达克电子烟企业iSpire Technology调整领导架构,刘团芳任唯一CEO,BTIG给予买入评级
纳斯达克上市电子烟企业iSpire Technology宣布调整管理层架构,刘团芳(Tuanfang Liu)出任公司唯一首席执行官(CEO),Michael Wang则被任命为Aspire North America CEO,负责北美业务。此次调整结束公司此前的联合CEO模式,加强集团战略管理与区域市场执行之间的分工。与此同时,BTIG首次覆盖iSpire Technology,并给予“买入”(Buy)评级,设定3.50美元目标价,认为公司的ODM业务增长潜力是重要投资逻辑之一。
大公司追踪
07-27
俄罗斯将电子烟纳入“战略商品”清单,非法跨境运输最高面临5年监禁
俄罗斯将电子烟纳入“战略商品”清单,非法跨境运输最高面临5年监禁
俄罗斯将电子烟及相关尼古丁产品纳入“战略商品”(strategic goods)监管范围,新规将于2026年8月20日起生效。根据TVP World于2026年8月19日报道的内容,新增纳入清单的产品包括电子烟、其他电子吸烟设备、电子烟液和尼古丁盐。若相关产品通过俄罗斯海关边境,或俄罗斯与其他欧亚经济联盟(EAEU)成员国之间的国家边境被非法运输,且货物价值超过10万卢布(约1000欧元),涉事人员在满足刑事责任构成条件的情况下,最高可能面临5年监禁。
监管
08-20
产品|SnowPlus在韩国推出无尼古丁DASH,本地化既有一次性设备平台
产品|SnowPlus在韩国推出无尼古丁DASH,本地化既有一次性设备平台
SnowPlus在韩国推出无尼古丁版DASH一次性雾化设备,将既有海外DASH平台本地化用于韩国市场。韩国版延续系列的扁平鸭嘴式吸嘴、陶瓷雾化结构和一次性设备形态,并将尼古丁含量调整为0%。与之对应,海外DASH 4000平台通常采用7.5ml预注油、最高4,000口和530mAh可充电电池,并提供含尼古丁版本。此次产品更新的重点不是硬件换代,而是通过配方调整适配韩国市场。
产品
08-31
澳大利亚一国党议员Barnaby Joyce称烟草消费税“助长黑市”,高税政策争议升温
澳大利亚一国党议员Barnaby Joyce称烟草消费税“助长黑市”,高税政策争议升温
澳大利亚“一国党”(One Nation)议员Barnaby Joyce近日批评联邦政府持续提高烟草消费税,称高税政策正在推动非法烟草市场增长,并使有组织犯罪集团受益。相关言论再次引发澳大利亚围绕烟草税、非法贸易和公共健康政策之间关系的讨论。
监管
07-13
云南中烟申请无纤维素尼古丁袋专利,探索替代微晶纤维素骨架
云南中烟申请无纤维素尼古丁袋专利,探索替代微晶纤维素骨架
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了一项无纤维素尼古丁袋复合骨架材料专利,提出以生物陶瓷材料、聚葡萄糖和糖醇替代传统微晶纤维素及其衍生物。专利称,该方案旨在改善传统纤维素体系可能带来的粉感、残留和释放性能单一等问题,并降低对现有纤维素类核心专利的依赖。实施例显示,不同配比可形成标准型或速释型尼古丁袋,其中一组样品10分钟尼古丁释放率为50%,20分钟超过90%。
国内
09-02
产品|Republic Technologies推出ZIG尼古丁袋,传统烟草配件品牌进入无烟尼古丁市场
产品|Republic Technologies推出ZIG尼古丁袋,传统烟草配件品牌进入无烟尼古丁市场
英国消费品企业Republic Technologies UK推出ZIG尼古丁袋(ZIG Nicotine Pouches),首次进入无烟草尼古丁袋市场。该产品计划于2026年8月起进入英国便利店、超市及烟草零售渠道,首批推出6种口味及8mg、12mg、17mg三种尼古丁规格。此次布局显示,传统烟草相关品牌正持续拓展至尼古丁袋等新型尼古丁产品领域。
英国市场
07-21
产品|BAT日本推出virto Bright Peach Click,以爆珠风味扩展glo Hilo耗材组合
产品|BAT日本推出virto Bright Peach Click,以爆珠风味扩展glo Hilo耗材组合
英美烟草日本(BAT Japan)推出glo Hilo专用加热烟草棒新品 virto Bright Peach Click,在现有virto耗材体系中加入成熟蜜桃爆珠风味。该产品结合烟草、薄荷和蜜桃风味,并通过按压胶囊释放额外果味体验。新品于2026年7月27日在日本上市,通过glo官方商城、便利店及烟草零售渠道销售。
产品
08-03
烟草公司正在重新设计尼古丁产品:BAT三款设备获得2026红点奖
烟草公司正在重新设计尼古丁产品:BAT三款设备获得2026红点奖
据BAT官网及红点设计奖官方信息,BAT旗下glo Hilo Plus、Vuse Pro One Box和Vuse Ultra x McLaren F1 Team Limited Edition三款产品获得2026年红点设计奖产品设计类奖项。BAT称,这一结果体现其在无烟产品组合中的设计、研发、工程和商业团队协作能力。
大公司追踪
07-17
温馨提示
本网站仅供产业从业者、研究者等专业人士访问。无关人员请勿进入!
未成年人禁止访问!
确认我已满21周岁
我未满21周岁
本网站不包含任何烟草、电子烟产品广告、销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