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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意见 国办发〔202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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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全文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意见 国办发〔2025〕4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链条打击

涉烟违法活动的意见

国办发〔202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解决烟草制假、售假、走私等突出问题,全方位加强监管执法,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持续净化烟草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聚力打击烟草境外制假走私入境

 

(一)有效推进境外烟草制假源头打击。加强我国与有关国家执法协作,将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纳入外交日常工作、执法司法合作等。加强跨境涉烟犯罪形势研判和风险预警,针对境外重点区域的制假窝点、走私团伙、重点人员实施源头打击,着力推进境外调查取证、追赃追逃、商标保护和打击非法生产、知识产权维权等工作,严厉打击境外假冒中国烟草品牌行为,坚决查处流入、流经我国的非法烟草,从严惩治烟草走私等违法活动。

 

(二)全力打击海上烟草走私。加强情报共享、数据互通、区域衔接等海陆联动执法协作,常态化开展沿海岸线反走私巡查排查。加强沿海重点区域、重点码头、重点船舶等综合治理,强化重点海域、主要航线动态监控和可疑船舶情报感知,精准打击母船贩运、中巴过驳、陆岸分销等烟草走私活动。

 

(三)强化陆路边境和口岸涉烟问题综合整治。加强对国内烟草企业境外机构、合资企业和境外经销商的监管,严防出口烟草专卖品和电子烟、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等涉烟产品走私回流。严格执行进境旅客携带涉烟产品限量规定。健全完善陆路边境反走私安全防线,加强口岸涉烟风险管控,严厉打击沿边非设关地偷运、边民互市夹藏、伪报品名通关、“水客”携带等形式的烟草走私活动。

 

(四)加强各类特殊区域涉烟治理。持续深化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在海关监管区、综合保税区等各类特殊区域的有效实施,严格落实涉烟产品许可生产经营、持证运输等监管要求,严禁未经许可将涉烟产品运至特殊区域销售。全面加强对免税烟草制品生产、运输、仓储、销售、进出口的全流程监管,督促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管理要求。持续推进中国烟草品牌境外商标注册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出入境涉烟产品依法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涉烟产品区间结转境内运输比照转关运输管理,选择保税自行运输的应严格执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制度。严禁利用海关新型监管、便利化通关等政策以过境运输、转口贸易、转关贸易等方式侵犯知识产权和走私、变相走私烟草。

 

(五)加强进出境运输工具和国际邮包涉烟风险管控。加大对船舶、车辆、航空器等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查验力度,提升跨境电商物流、国际邮包过机检查拦截效能,依法查处利用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携带和跨境电商物流、国际邮包等渠道走私烟草行为。对境外注册网站、利用虚拟货币交易涉烟产品等违法活动加强分析研判,精准打击利用新技术新渠道走私烟草行为。

 

二、高压严打境内涉烟违法活动

 

(六)斩断烟草制假原辅材料及烟草机械供应链。建立健全烟草生产经营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强烟草种质资源管理和烟草种子销售监管,规范烟叶种植、收购、销售和进出口管理,加强对原辅材料、烟草机械等生产销售的监管,严格废弃、罚没涉烟产品等处置管理。加大对非法经营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和侵犯涉烟产品知识产权等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有效阻断烟叶、烟丝、原辅材料及烟草机械流入制假窝点。严格烟草行业生产经营关键岗位人员和离职、退休人员管理,对参与涉烟违法活动的人员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七)加强烟草制假源头治理。紧盯制假活动新动向,针对重点地区制假活动特点,深入开展源头打击和排查整治。严惩制假生产幕后组织者和团伙骨干,深挖背后“保护伞”,依法查处、没收涉案资产,坚决遏制烟草制假反弹势头。一体推进“打、防、管、治、宣”,加强重点地区烟草制假问题系统整治,最大限度挤压制假活动空间。

 

(八)防范烟草制假转移扩散。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深化网格化管理,加强对偏远山村、交界地带、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区域的监控巡查,对烟草制假活动露头就打。深化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做到早发现、早打击、早治理,严防严控烟草制假转移扩散。

 

(九)严查非法储存、运输、寄递涉烟产品。强化涉烟仓储场所日常监管,查处非法储存涉烟产品行为。加强物流渠道涉烟监管,严禁为违法涉烟产品提供物流运输,强化省际交通干道布控查缉,全力截断违法涉烟产品运输通道。加强寄递渠道涉烟监管,督促寄递企业落实寄递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涉烟产品寄递限量规定。加大邮政管理、烟草专卖等部门涉烟执法力度,提升联合监管效能。

 

(十)整治违法分销零售涉烟产品。持续加强分销、零售领域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售卖各类违法涉烟产品行为。整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真品烟、走私涉烟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非法收购、运输、邮寄、贩卖、窝藏走私涉烟产品和其他非正常渠道流入市场的进口涉烟产品的违法行为。深化烟草专卖、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协作,坚决查处未经许可经营涉烟产品零售业务行为。

 

(十一)清理整治互联网违法销售涉烟产品。加强烟草专卖、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执法,提升互联网涉烟违法信息监测预警能力,穿透式打击治理电商、短视频、直播、社交平台等涉烟违法活动。压实互联网平台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自主清理、及时处置互联网涉烟违法信息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处置情况。明确互联网涉烟违法线索立案标准,依法查处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

 

(十二)严查涉电子烟违法活动。全方位加强电子烟监管,严厉查处非法生产、批发、运输、销售电子烟和电子烟出口回流等违法活动。进一步加强电子烟涉毒涉成瘾性物质打击整治,严厉打击制售“上头电子烟”、不含烟碱电子烟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电子烟产业政策,完善全过程监管和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推进产业标准化建设,加快实现海关和烟草专卖部门电子烟出口信息联网即时反馈。

 

(十三)遏制新的涉烟违法活动。烟草专卖部门密切跟踪涉烟产品动态,及时明确各类涉烟产品属性和范围,加强各类涉烟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完善价格认定标准。严禁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口含烟、尼古丁袋、烟膏等含有烟草、烟碱成分的涉烟产品,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空管烟、茶烟、花烟等外观形状、使用方式、主要功能与烟草类似的产品和简易制烟机械等行为。

 

三、强化支撑保障

 

(十四)完善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完善烟草行业垂直管理体系和烟草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健全部门间委托执法工作机制。强化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转化规则和案件移送标准。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准体系,健全涉烟产品鉴别检测标准,强化涉烟产品鉴别检测报告在涉烟案件办理中的支撑作用。

 

(十五)强化技术装备支撑。加强执法部门打击涉烟违法活动所需的执法装备和能力建设,积极支持智能安检识别设备、快速烟草检测仪器等新型装备研制与运用,提升基层执法装备保障水平。完善国内外烟草标样数据库,推进烟草鉴别检测与物证鉴定有机融合。

 

(十六)强化专业执法力量。烟草专卖和有关执法部门根据涉烟监管执法职责和打击治理任务,加快执法队伍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加大专业人才发现、培养、使用力度,提升大数据分析、情报研判、电子证据收集等专业素养。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涉烟违法活动,全面履行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属地责任和监管职责,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确保打击涉烟违法活动各项工作全链条有机衔接、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烟草专卖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本文有删减)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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