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速览
• 地点:马来西亚古晋
• 判决时间:2026年1月19日
• 罚款:20,000林吉特(约合4,921美元)
• 指控事实:2025年10月6日以海报在店内推广吸烟产品,标语为“BEST VALUE FOR MONEY”
• 另案:另一专卖店公司被控对外可见展示电子烟产品,2026年2月23日再讯
2Firsts,2026年1月20日
据Borneo Post报道,马来西亚古晋地方法庭于2026年1月19日裁定一家电子烟零售公司因在古晋营业场所公开推广电子烟产品而违法,判处罚款20,000林吉特(约合4,921美元)。该公司由其营业场所经理代表出庭,并对指控认罪。
地方法官林慧娟(Ling Hui Chuan)依据《2024年公共卫生吸烟产品管制法令》(法令852)第9(1)条作出判罚。该条文定罪后可判处最高两年监禁,或罚款20,000至100,000林吉特(约合4,921至24,609美元),或两者兼施。
案情显示,公司于2025年10月6日在其位于马来西亚古晋的营业场所,通过张贴海报推广吸烟产品,海报标语为“BEST VALUE FOR MONEY”。
求情阶段,公司代表请求从轻,理由是初犯,并向法庭保证不会再犯。
控方检控官莫哈末·法伊罗斯·易卜拉欣(Mohd Fairos Ibrahim,马来西亚古晋区卫生局检察与法律事务组)则请求判处具阻吓作用的刑罚,并指出法令852禁止任何公司或个人在店内或社交媒体推广吸烟产品(包括烟草替代品),相关推广可能鼓励公众使用与购买吸烟材料;同时强调该罪属不可复合罪行,刑罚应与违法严重性相称,以警示涉烟草业务者。
图片来源:Borneo 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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