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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报道 | 韩国议员就合成尼古丁向中国国家烟草专卖局问询,出口监管衔接挑战浮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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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议员就合成尼古丁电子烟的生产和出口规则向中国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问题,争议涉及产品申报、潜在税收损失及中韩监管衔接。韩国已将尼古丁产品纳入烟草监管,但部分技术标准仍不完整。由于中国生产全球90%以上的电子烟,该事件也凸显海外监管机构核验中国生产许可、产品追溯和出口信息的重要性。

要点速览

  • 跨境沟通: 韩国议员就合成尼古丁电子烟的生产和出口规则,向中国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问题。
  • 出口判断分歧: 韩国议员认为中国现行许可制度事实上排除了合成尼古丁电子烟出口,韩国财政经济部则称相关出口并未被全面禁止。
  • 税收争议: 韩国议员估算,相关产品可能造成16万亿至20万亿韩元的潜在税收缺口,但该数字尚未获韩国税务或海关部门确认。
  • 标准衔接: 韩国已将尼古丁产品纳入烟草监管,但部分技术标准仍不完整,增加了中韩规则衔接的解释空间。
  • 全球影响: 中国生产全球90%以上的电子烟,其生产许可、产品追溯和出口监管政策对海外市场具有直接影响。

2Firsts

2026年7月10日

韩国一名国会议员通过韩国驻华大使馆,就合成尼古丁电子烟的生产和出口规则向中国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问询。据韩国媒体报道,韩方议员与韩国财政经济部对中方监管规则作出了不同解释。争议涉及韩国进口产品的尼古丁来源、税务申报和中国生产端的许可管理。

这起争议暴露了目的地产品标准与中国出口监管之间的衔接难题。当目的地国已将产品纳入监管、技术标准却尚未完善时,企业应依据何种要求生产和申报,监管部门又如何核验相关依据,可能出现不同解释。

韩国议员就合成尼古丁问题询问中国监管部门

据韩国《周刊朝鲜》7月5日报道,韩国共同民主党议员郑镇旭通过韩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国国家烟草专卖局询问合成尼古丁电子烟的生产和出口监管问题。

韩方询问,如果外国企业以出口为目的,要求中国企业生产使用非烟草来源尼古丁、即合成尼古丁的电子烟,中国政府是否可以给予例外许可。报道援引中国国家烟草专卖局答复称,在许可管理中,不存在针对使用合成尼古丁的例外规定。

中国国家烟草专卖局还表示,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九条,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专供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没有相关要求的,则应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郑镇旭将上述答复解释为,中国现行许可制度没有为合成尼古丁电子烟设置特殊生产和出口路径。韩国财政经济部则表示,中国境内合成尼古丁溶液的生产受到严格监管,但出口并未被全面禁止,也没有专门针对韩国出口的特别规定。

韩方此次问询的直接背景,是韩国市场相关产品申报的尼古丁类别是否与中国生产端实际情况一致。郑镇旭6月23日在韩国国会记者会上称,部分企业可能将从中国进口的烟草来源尼古丁电子烟申报为合成尼古丁产品,以规避相关税费。

按照郑镇旭的估算,自2016年以来,以合成尼古丁名义申报进口的电子烟产品,按30毫升规格计算约销售3亿瓶,潜在少征税额可能达到16万亿至20万亿韩元(按1美元约合1,501韩元换算,约合107亿至133亿美元)。该数字由销售数量和平均税负推算得出,目前尚未被韩国税务或海关部门确认为实际税收损失。

韩国修订后的《烟草事业法》于今年4月实施,将使用尼古丁的产品纳入烟草监管范围。《周刊朝鲜》称,韩国针对相关液体浓度、容量等内容的技术标准仍不完整。这一情况增加了中国出口规则与韩国现行监管要求之间的解释空间。

2Firsts目前尚未看到韩方问询函及中国国家烟草专卖局完整答复原件。本文涉及相关答复的内容,现阶段依据韩国媒体披露的文本。

中国监管方在全球电子烟治理中的地位上升

据统计,中国生产了全球90%以上的电子烟。过去二十年,深圳及周边地区形成了覆盖研发、零部件、电子烟液、代工制造和出口服务的完整产业链。

“中国制造、全球消费”由此成为全球电子烟产业的基本供应链结构。产品经由品牌商、贸易商和分销商进入不同国家,并分别受到生产地、转运地和消费市场监管。

海外监管机构仅凭本国进口和零售资料,未必能够核实产品的生产主体、原料来源和生产许可。中国监管部门掌握的生产许可、企业资质、产品追溯和出口管理信息,可能成为判断产品合法性和可追溯性的重要依据。

韩国议员此次向中国国家烟草专卖局寻求解释,并非完全孤立的案例。

2Firsts此前报道,2026年3月9日,澳大利亚边防局副局长蒂姆·菲茨杰拉德在北京与中国国家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刘三江会谈。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专卖监督管理司和电子烟监督管理司有关人员参加。

这并非双方首次交流。2024年7月,澳大利亚非法烟草和电子烟专员埃琳·戴尔曾与国家烟草专卖局副局长王宫成会面;同年5月,菲茨杰拉德也曾与时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局长张建民会谈。

韩国和澳大利亚的案例显示,国家烟草专卖局正更多地成为海外监管和执法机构了解中国生产端信息及电子烟规则的沟通对象。

电子烟的生产、出口、转运、进口和销售往往分布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相关非法贸易治理因此需要制造国、转运地和消费国之间的信息核验与执法协作。

中国持续更新电子烟监管体系

国家烟草专卖局7月3日发布2026年第2号公告,对七份电子烟监管政策文件作出修订。

公告称,此次修订旨在落实电子烟产业供需动态平衡政策,并保持监管政策体系的统一协调。相关文件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产品技术审评、产品追溯、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生产企业设立和变更,以及电子烟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证照等领域。

修订依据包括《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落实电子烟产业政策进一步推动供需动态平衡的通知》。调整后的制度进一步覆盖电子烟产能、投资、技术审评、产品追溯和进出口等关键环节。

目的地国标准给出口监管带来执行挑战

中国《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专供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目的地没有相关要求的,则适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韩国事件显示,这项规则在执行中可能遇到边界问题。部分市场已经通过法律将某类产品纳入烟草或尼古丁监管,但实施细则和技术标准仍在制定。产品定义、技术要求、进口申报和税收分类还可能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

企业是目的地市场合规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掌握当地规则,并证明产品符合相关要求。如果企业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未能反映目的地市场的最新变化,同一产品可能在中国出口环节和进口国海关、税务或市场监管环节面临不同判断。

监管规则不仅约束企业,也要求监管机关核验企业提交的依据是否真实、有效,并明确法律已经生效、技术标准尚未完善时应当适用何种要求。韩国议员此次向中国国家烟草专卖局问询,正是为了核实中国生产端规则与韩国进口申报之间是否一致。

中国电子烟监管具有明显的全球效应。由于全球大部分电子烟在中国生产,中国有关生产许可、产品追溯、技术审评和进出口管理的政策调整,不仅关系国内企业,也会改变海外品牌、进口商和监管机构对中国供应链的合规判断。

如何在国内监管目标、出口贸易和目的地市场要求之间建立更清晰的衔接,将成为中国电子烟监管持续面对的课题。

关于中国电子烟监管、产业和市场发展的更多动态,请继续关注2Firsts报道。

封面图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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