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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关于推动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指引》十八条细则

2023-07-20
唐顺良
2023-07-20
7月20日下午,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关于推动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指引》,针对该《指引》,两个至上特约律师、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烟草及新型烟草领域专家、云南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唐顺良律师在研读《指引》后,为两个至上发来了他对此的解读。

免责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及立场,两个至上仅作刊登,供行业参考学习,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负责。

 

编者按:7月20日下午,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关于推动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共十八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企业是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二是明确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安全标准、梳理工艺流程、配备生产资源、健全各项制度、规范产品包装、追溯物流运输、出口申报备案等方面;三是明确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

注:两个至上为方便读者阅读,将《指引》原文与专家解读对照排版。

 

【两个至上特约稿件】第一条  为推进电子烟产业发展法治化规范化,有效防范出口电子烟贸易风险,推动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积极构建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解读:电子烟企业要站位于中国在全球贸易战略的高度,去考虑指引第一条所述的“电子烟贸易风险”的深意,以及研究、预判怎样构建中国电子烟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对产业升级,高质量发展所带来的影响。

 

第二条  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风险管控、全程控制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积极对接国际先进技术、规则、标准,着力提升产品质量,着力保障产品安全,全面提高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

 

解读:在第二条中提到“积极对接国际先进技术、规则、标准,着力提升产品质量,着力保障产品安全,全面提高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这一提法表明中国积极开放参与全球治理的态度,并不是国际烟草巨头和有关组织所理解的排斥与封闭。

 

中国烟草在前沿技术合作、国际标准制定及检测标准、数据互信方面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电子烟产业应该有信心看到中国烟草在电子烟监管方面是全球合作的视野。作为电子烟产业链中心,中国有基础合作共享在前端全球顶尖的试验检测机构,其标准、数据能得到各国的认可。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包含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保障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电子烟原料采购、产品生产、存储、运输过程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要求。鼓励条件成熟的企业参与相关质量体系资质认证。

 

解读:关于这一点,中国烟草在2012以前基本形成了高质量供应商资质、信用、质量评价体系、烟用材料质量准入安全评价体系、检测标准体系、生产过程质量保障体系、信息系统追溯等。

 

在接下来的实施过程中,这些体系值得研究,快速移植和嫁接到电子烟出口质量保障体系上,提高监管的效率。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委托加工产品查验记录制度、产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产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

 

解读: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等,大的电子烟企业和国外企业、机构合作导入合作伙伴原材料供应商保障体系,或应该建立起了相应的供应商制度,但是很多中小企业并没有建立这些制度,需要考虑在将来的换证或评价过程中的需要,应该积极建立制度,再不断完善。

 

第十二条  企业出口电子烟产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在出口报关后30日内将相关信息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备案。

 

解读:该条款的相关信息,是否包含产品质量、检测等相关信息,包含这些信息的合规、准确性,是否需要同步系统备案,建议关注备案平台相关功能的完善情况。

 

第十三条  出口电子烟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生产,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发生,并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报告。

 

解读:这个条款实际执行,对电子烟企业的合规应对要求比较高,“已经或者可能”的情况出现,就要“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生产”,对企业的影响非常大,并且要向烟草专卖局报告,理论上国内烟草监管部门可以介入调查。

 

第十四条  出口电子烟产品因质量安全问题被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通报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报告,相关企业应当接受烟草专卖局依法组织开展的核查处理。

 

解读:同第十三条一致,由于国外合规与执法环境不一致,信息可能不对称,国内企业、烟草监管对于“通报”、“舆论”的性质很难把握,甚至出于不正当竞争或故意抹黑中国品牌的情况,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建立具体细则和应急评价机制,避免核查处理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这也是大的电子烟企业在境外合规问题上需要研究,并且及时和烟草专卖部门共享信息,预防危机需要做的课题。

 

第十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将构建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完善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监管,实现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协同海关、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加强联合监管。

 

解读:如上所述,该条直接明确“国家烟草专卖局”在质量追溯体系建设上的主体责任,这在全球各国都是少见的,体现了中国烟草在质量管理经验方面充分的信心和在质量监管、承担大国责任上的决心。

 

结语:

 

电子烟出口质量指引的出台,是纳入专卖许可证管理后,最先出台的一个重要文件,改变了电子烟产业普遍认为出口国家不管或宽松管理的错误认知,表明了国家烟草局对电子烟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视。这也是中国烟草积极参与全球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合规治理,开放、平等对话的积极信号。


中国烟草对于新型烟草其实已经积累了十多年的经验,也将积极参与FCTC等国际公约如何顺应新型烟草、兼顾传统烟草发展贡献中国经验。

 


作者简介:

唐顺良律师,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领域法律专家,高级经济师(烟草行业),具有15年行业工作及研究经验。

 

专家解读《关于推动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指引》十八条细则
唐顺良律师|图片来源:作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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