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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ZYN在华商标困境解析|律师向2Firsts投稿

2025-10-14
两个至上
2025-10-14
ZYN在中国面临商标撤销与维权难题。本文由律师投稿,深入解析商标监管空白、执法障碍及潜在法律风险。

特别声明:
1.本文为专家观点投稿,两个至上已获得作者发布授权。
2.文章中所述观点仅代表专家个人立场,不代表两个至上立场。
3.两个至上转发此文章旨在传递信息和多元化的视角。请读者谨慎判断和引用本文的信息和观点。


要点速览
 

1.  海关查获26万余盒ZYN口含尼古丁袋,监管空白引发争议

当前中国尚未明确界定尼古丁袋产品,执法面临定性难题。
 

2.  ZYN商标因未在中国实际使用,面临“撤三”风险

受限于法律禁止,ZYN产品在中国无法合法流通,导致商标使用证据缺失。
 

3.  商标撤销或削弱维权基础,执法行动恐受阻

一旦商标撤销,将影响海关扣押、民事起诉及刑事打击的法理依据。
 

4.  撤销后商标易被他人抢注,维权难度显著提高

缓冲期过后,如无法证明“驰名状态”,ZYN商标可能被他人注册使用。
 

5.  外国烟草品牌须在中国建立“真实使用”关系,强化商标保护

商标注册仅是基础,必须与中国供应链形成有效“使用”链接,方可降低法律风险。

 


 

作者:刘佩玲,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

 


 

2025年10月3日,据中国海关官方微博账号“海关发布”消息,宁波海关(北仑海关)与黄埔海关在对出口货物查验中先后查获涉嫌商标侵权及未申报的口含烟产品265,140盒;其中宁波255,740盒(“ZYN”212,960盒、无商标42,780盒),黄埔9,400盒(均为“ZYN”)。

(相关阅读:宁波、黄埔海关查获26万盒口含烟 涉“ZYN”商标侵权及无标识产品)

 

涉案产品实质为“ZYN口含尼古丁袋”,并非中国国家标准GB/T 18771.2中的“含烟”(snus,snuff),该标准中的“含烟”特指“成品形式为松散或独立小袋装细小烟草颗粒或烟草烟丝”。而以“尼古丁”(或称“烟碱”)加工而成的“口含尼古丁袋”,中国尚未通过法律法规标准作出清晰的定义。

 

这一界定的空白,直接影响着ZYN海关执法的最终走向 —— 产品如何定性?判定主体是谁?判定依据是什么?涉案行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还是伪劣产品罪?

 

这些问题的背后,隐藏着“ZYN”品牌的中国困境。

 

 

ZYN口含尼古丁袋的商标注册情况分析

 

 

(一)海关总署商标备案信息

 

经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查询,ZYN 商标在海关总署的备案权利人为瑞典火柴北欧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WEDISH MATCH NORTH EUROPE AB),备案商标注册号为 G1421212—— 该商标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注册有效期起始日为 2022 年 11 月 10 日,具体备案信息如下:

 

ZYN在华商标困境解析|律师向2Firsts投稿
具体备案信息|图源: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

 

ZYN在华商标困境解析|律师向2Firsts投稿
具体备案信息|图源: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

 

案涉“口含尼古丁袋”产品虽试图对应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口腔用、非食用的烟草替代品(形式以植物纤维为主)”,但该商品表述更贴近 GB/T 18771.2 中的“含烟”,与纯尼古丁制品的属性存在差异。

 

(二)国内商标注册情况

 

经查询,瑞典火柴北欧有限公司已在中国针对“ZYN”标识,在多个商标类别提出注册申请,涉及第3、5、6、9、16、18、25、28、30、32、33、34、41类。目前,仅注册在第34类(含鼻烟; 草药鼻烟; 烟草代用品(非医用); 烟草; 口腔用、非食用的烟草替代品,其形式为以植物纤维为主的产品; 无烟草鼻烟; 烟具; 火柴)的G1421212商标获得授权,其余类别申请尚未获批。

 

且需注意的是,G1421212商标当前正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阶段。

 

除瑞典火柴北欧有限公司外,国内亦有企业在与烟草相关的第5类、第34类商标类别中,申请了“ZYN”相关商标。但截至目前,仅荣氏集成电路研发(深圳)有限公司在第5类注册的3件商标(注册号分别为84023619、74044680、74042368)处于“初审公告”或“授权后撤销/无效审查”状态,其余相关申请均尚未获得授权。

 

 

二、ZYN商标在中国的撤销风险与法律障碍

 

 

(一)ZYN商标在中国的撤销风险

 

当前,中国对口含尼古丁袋(含市面上所谓的ZYN口含烟)的监管尚未通过制定或修订法律、法规或标准予以定义,但从法理和全球烟草监管的经验来看,结合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相关文件,尼古丁袋纳入烟草专卖管理“实至名归”,也决定着,ZYN产品在中国能否合法的“使用”?

 

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简称”撤三”),即”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制度旨在防止商标囤积和资源浪费,促进商标真实使用。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规许可,任何尼古丁口含袋制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均存在合法性风险。ZYN口含烟自然无法在中国销售,包括委托中国企业代工也存在尼古丁(特别是来自烟草的尼古丁)使用的合法性风险。在此背景下,在中国已注册的ZYN商标很可能面临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风险。

 

所以,在G1421212号商标的撤销程序中,挑战在于权利人如何证明ZYN商标在中国境内的真实使用。

 

中国《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已明确规定:系争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未在中国境内流通而直接出口的,可以认定构成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但即使如此,权利人也需要提供确凿的中国境内使用证据,如出口报关单、销售发票、协议、付款凭证等。

 

参考案例:第15119363号 “BOSSA NOSSA” 商标撤销复审案中,国外某公司提交了委托中国内地企业加工 “BOSSA NOSSA” 品牌服装(上衣、裤子、泳装等)的协议、发票、海关报关单及付款凭证等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国外某公司的代工行为发生于中国大陆,且 “境内制造 + 域外销售” 属于我国主要对外贸易形式,故该行为构成 “真实、积极、公开的使用”,最终维持该商标在相关商品上的注册。

 

反观ZYN商标,受中国烟草专卖监管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相关政策影响,ZYN口含尼古丁袋别说在中国销售,可能连委托代工的合法性条件都不具备。

 

因此,瑞典火柴北欧有限公司(或菲莫国际)要提供符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要求的使用证据,难度极大 —— 例如,ZYN口含烟在中国境内代工生产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境内代工生产企业是否愿意提供生产、出口相关证据以帮助委托方维系商标有效性?即便提供证据,该类证据是否符合法律对“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的要求?这些问题均存在不确定性,进一步加大了商标的撤销风险。

 

(二)ZYN商标中国执法过程障碍

 

1.  刑事司法障碍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商标因 “连续三年未使用” 被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为 “商标专用权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终止”。需特别注意的是,在商标撤销前已生效的商标侵权判决、行政处罚决定、海关扣押决定等,其效力不受后续商标撤销影响,不会因商标被 “撤三” 而自动失效或撤销。但如果商标撤销发生在 “假冒注册商标罪” 等刑事判决作出之前,根据 “从旧兼从轻” 的刑法适用原则,商标撤销可能会影响刑事定罪的基础,导致定罪逻辑不成立。

 

同时,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侦查过程中,商标权人的实际使用商标的证据、知名度证据、商誉证据以及被侵权产品的价值(价格)均是定罪量刑必不可少的证据。我们认为,瑞典火柴北欧有限公司(或菲莫国际)要提供发生在中国境内的这些证据,特别是在中国合法生产的证据,将会非常困难。因此,对涉案嫌疑人来说,撤销商标是釜底抽薪的策略。

 

2.  海关执法等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明确:“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时,必须随附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这意味着,中国海关对商标权的备案与保护,存在一个核心前提 —— 该商标已在中国依法注册,且其权利受中国法律保护。

 

若 “ZYN” 商标(G1421212)最终被撤销,其在海关总署的备案将失去合法权利基础,后续 ZYN口含烟在进出口环节的商标保护将直接失效,无法再通过海关拦截涉嫌侵权的产品;与此同时,针对 “ZYN” 商标的民事侵权诉讼、行政查处乃至刑事处罚,也将因商标专用权终止而失去权利依据,导致维权行动无法推进。

 

(三)撤销后的原权利人被抢注的风险

 

《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注销后,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这一 “一年缓冲期” 的设置,旨在为原权利人预留重新整理证据、重新申请注册的时间,同时避免商标资源在短时间内被无序抢占。

 

但缓冲期结束后,其他市场主体即可申请注册 “ZYN” 相同或近似商标。尽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款虽可用于保护 “未注册但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该条款对 “境外使用在先且具有影响力” 商标的保护,举证要求更为严格。

 

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 11.5 条进一步明确:“在先商标在其他国家、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依据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的实际使用情况,无法证明其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不能认定该在先商标已达到驰名状态。”

 

因此,对于 ZYN 这类国际知名品牌而言,若想在中国阻止他人抢注 “ZYN” 商标,通常需要证明该商标在中国境内已达到 “驰名商标” 的保护标准。但需注意的是,境外商标在国外市场形成的知名度,并不会自动延伸至中国境内;商标权利人(瑞典火柴北欧有限公司或菲莫国际)需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证明 “ZYN” 商标在中国境内存在实际使用行为、已形成一定知名度,或 “ZYN” 已成为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而结合 ZYN口含尼古丁袋尚无法在中国合法使用的情况下,要完成上述举证难度极大,这也使得 “ZYN” 商标在撤销后面临较高的被抢注风险。

 

 

总结

 

 

随着全球新型烟草的崛起,中国作为新型烟草制品的创新和供应链中心,从技术创新、专利布局、商标布局到最终的品牌化过程中,国外烟草公司始终无法回避来自中国的监管和知识产权双重风险,如何持有有效的商标,并且和中国的供应链建立起密切的“使用”关系,是国际烟草公司、电子烟公司必须考虑的问题。

 


关于作者:

刘佩玲,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在烟草新型烟草领域有丰富的经验。

 

封面图源:Chat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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