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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研究

律师解读|雷诺202号专利337案,中国企业或面临各个击破风险

2024-07-11
唐顺良
2024-07-11
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顺良表示,雷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要求禁止包括中国电子烟企业在内的42家公司在美国销售侵犯其202号专利的电子烟产品。然而,中国电子烟企业一如既往地缺乏团结应对的趋势。如果这些企业继续观望而不主动采取行动,将面临被雷诺逐一击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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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1日,雷诺美国(Reynolds American)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提出申请,要求禁止包括中国电子烟在内的42家企业在美国销售侵犯202号专利的电子烟。

 

离7月底的答辩时间已经很近,中国电子烟企业和以往一样,没有表现出很强的团结对抗趋势,若持续保持观望态度,不主动出击,将面临着被雷诺各个击破的风险。

 

 

中国电子烟20年来没有形成行业联盟应诉机制

 

 

通过近期和被诉企业的交流和对以往类似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电子烟企业为什么在美屡遭诉讼,却几乎拿不出一份公开的胜诉判决,原因有几点:

 

  1. 联合应诉困难。在面临美国专利诉讼的时候,各家企业的市场份额、品牌归属、合规水平各异;老板的认知水平各异;再加上负责律所筛选的法务、IPR部门的专业性,对案件本身的认识,以及如何选择律所及应诉策略的认知也参差不齐,导致被诉企业想联合,又联合不起来,甚至有的企业还抱有搭便车的思想。
  2. 放弃抵御策略。随着美国市场竞争加剧,合规执法的力度越来越高,在美国市场份额较小的中国电子烟代工企业,在高额的律师费面前,有的已经做了放弃抵抗的准备。
  3. 拖延应付策略。以US11925202B2专利为例,于2023年3月31日申请,2024年3月12日授权,其引用的最早优先权US 7,726,320,其申请日为2006年10月18日,失效日期为2026年10月18日,鉴于此,部分企业拟用拖延战术以最小的代价应对。但如果雷诺同步在州法院发起专利侵权赔偿诉讼,也会带来巨额的赔偿。
  4. 相互之间竞争。有的电子烟企业认为雷诺的主要目标是某几家大的企业,目标并不在品牌弱势的企业,如果大品牌被禁止了,小的品牌还能有一些增长的空间,包括通过不合规的方式进入美国市场,还会带来销售额的增长。但从雷诺前一轮的非法贸易337调查、再到202号专利第二轮的攻击来看,这次337调查没有企业能够独善其身。
  5. 没有成熟的律师团队。专利诉讼应对有一个鲜明的特点:技术背景的继承性,跨国烟草公司几十年来,至少有数家专利所(律所)是长期雇佣的关系,他们的律师对专利技术信手拈来,并不需要公司律师或IPR再辅助,这会节省其律师大量的学习技术的成本,以及和公司IPR的沟通成本。

显然,中国电子烟企业在没有遇到诉讼前,对境外律所为自身服务的储备、投入是有限的,包括对目标市场做专利侵权分析(FTO),也主要是国内的团队负责。

 

所以,一旦临时选择实力较强的美国律所应诉,如果他们缺乏在电子烟行业的技术经验,报价一般都比较高,因为它们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突击学习,才能和雷诺的律师进行交锋。

 

此外,缺乏专利诉讼经验的公司法务,对应诉策略的选择、境外律师工作交底、成本的把控,也显得十分不足。

 

 

若反击力度不足,ITC可能在6个月左右颁发禁令
 

 

在雷诺的诉状中,它首先站在道德的制高点,给来自中国电子烟贴上了“违法”的标签,所以,任何制止这种“违法”所采取的措施,都是“正义”的。雷诺还提到,ITC把来自中国的被控电子烟禁止,并不会影响“公共利益”,电子烟消费者并不会去选择抽吸卷烟,同时VUSE的产量足以满足消费者的选择。


比较难的是,法官们会受到既往电子烟专利相关裁判案例的影响,对被告律师的抗辩是极大的考验,因为雷诺已经利用202号专利的同族专利在美国赢得了IQOS的禁入裁决,导致IQOS至少延缓3年进入美国市场。


两大烟草之间经过了超过5年的专利诉讼,尽管BAT和PMI达成了全球和解,但是BAT以Glo为代表的加热烟草产品和IQOS相比,并无竞争优势,IQOS正在以快速的增长占领市场,在这种情况下,BAT把目标瞄准了vapor市场,把中国电子企业列为了头号敌人也许是常态。


所以,雷诺对vapor的野心,集中体现在了“202号专利”337调查案上,预计在2026年失效之前,中国电子烟企业很难妥协、和解,除非被告企业提出非常有力的抗辩,阻碍禁令或使得雷诺撤诉。

 

 

努力改变法官对雷诺202号专利案的看法

 

 

从以往美国、欧洲有关电子烟(HNB)的专利诉讼判例中,律师对行业的理解,站位于一定高度,变被动为主动,构建其一套能够说服法官的论证体系,避免掉入了具体的技术细节争论中,对于影响法官最终的裁决,是很有效的。

 

以本案为例,202号专利所要求的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均未授权,完全针对美国一次性大口数vapor而设计的“圈套”,刻意为之,自然会有瑕疵。

 

1.从既往的判例中寻找“矛盾”

 

正如,BAT就在之前的案件中成功无效了PMI的一件重磅专利,它的律师对PMI的分案申请(或叫延续申请)开篇点题就进行攻击:

 

It is apparent that in formulating its various Patents and their claims sets, Philip Morris has not been guided by what it considers its true invention (if any) to be. Instead, Philip Morris' motivation is to maximise its chances of a finding of infringement by mining its Grandparent Application for individual features, which it then crafts together in a myriad of different ways to create a claim set that (so far as possible) maps onto the resistiveheating glo device.

 

In approaching its patent portfolio in the way that it does, Philip Morris is taking advantage of the system of "divisionals". The divisionals system was put in place as a way to permit a patentee who has included more than one invention in its original application the opportunity to correct that and avoid the objection of multiplicity of inventions that would otherwise be raised by the patent office.

 

The system of divisionals allows a patentee who has filed a patent application to file further patent applications based on the original application and to claim the priority date of the original application. Provided that the original application is still pending (e.g., it has not proceeded to grant or been withdrawn), there is no limit to the number of divisional applications that the patentee can file. 

 

有趣的是,和PMI一并列入被告的奥驰亚(ALRAIA)在反诉雷诺公司VUSE侵权的一个案子中这么反击:

 

Plaintiffs’ attempted enforcement of the Asserted Patents against ACS and PM USA is barred by one or more of the equitable doctrines, such as estoppel, acquiescence, waiver, and  unclean hands.

 

Apparently concerned by the commercial threat posed by IQOS, RJR is now attempting to stop IQOS with this case. But in its haste to stop IQOS, RJR committed two fatal errors. First, it asserted meritless patent claims. Second, it overlooked the fact that its own e-vapor products infringe multiple patents owned by ACS, PM USA and co-defendant PMP。

 

Denied. Plaintiffs filed for the ’542 patent in September 2019 and attempted to draft claims directed at the Accused Products, but the claims are far removed from the alleged invention possessed at the time of filing and described by the inventors when they filed the original patent application on August 9, 2011 and are therefore invalid for, among other things, lack of written description, anticipation, and obviousness.

 

在PMI”556号专利”案中,雷诺公司挑战该专利无效中认为: 基于对比文件教导,对于一个“在该领域具有普通技能的人”来说,使用具有不同孔径的材料以“适应设备中气溶胶流动的最佳性能'(争议的焦点实质就是烟油的导流问题)是常规技术手段,且显而易见,法官采纳了该意见。

 

篇幅有限,没法展开案例的具体细节。202号专利也包括上述判例中所述estoppel、unclean hands、lack of written description、obviousness等问题。

 

2.不侵权抗辩没有机会,但并不代表直接放弃

 

在专利诉讼、无效宣告中,律师吃透产品和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充分提出“不同特征”的不侵权抗辩,无疑会迫使专利权人解释权利要求,并且只能结合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解释。此时可站位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以权利要求不清楚、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的显而易见性等方面做攻击准备。

 

“202号专利”几乎是为一次性大口数电子烟量身定做,导致涉诉企业提出不侵权抗辩的难度大,甚至行业专业人士认为,雷诺把vapor底层原理都垄断了肯定是无效专利,那是因为不熟悉雷诺和PMI在加热技术上早期的储备、竞争与演化脉络,包括近5年来的诉讼争议焦点。

 

1、202号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很大,几乎可以囊括以多孔材料如棉(海绵)存储烟油,通过将烟油通过毛细作用导到发热体进行雾化的所有电子烟。

 

律师解读|雷诺202号专利337案,中国企业或面临各个击破风险
专利图解|图源:科技法库

 

202号专利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特征A:An electrically-powered, aerosol-generating smoking article comprising:an outer housing having two ends;a mouthpiece defined at one of the two ends;

 

一种电动的、产生气溶胶的吸烟物品,包括:具有两端的外壳;位于其中一端的吸嘴件;

 

特征B:an electrical power source arranged within the outer housing; an electrical resistance heater positioned within the outer housing, the electrical resistance heater being configured for electrical connection with the electrical power source

 

设置在外壳内的电源;位于所述外壳内的电阻加热器,所述电阻加热器被配置为与所述电源电连接;

 

特征C:a storage compartment defined within the outer housing, the storage compartment being configured for storage of a liquid aerosol-forming material and being arranged such that the liquid aerosol-forming material can be wicked into contact with the electrical resistance heater to volatilize the liquid aerosol-forming material;

 

位于所述外壳内的存储室,所述存储室被配置为用于存储液态气溶胶形成基质,并设置为使液态气溶胶形成基质可与电阻加热器通过芯吸接触,以挥发液态气溶胶形成基质;

 

特征D:an air passageway through at least a portion of the outer housing, the air passageway being arranged so that air drawn into the outer housing combines with volatilized liquid aerosol-forming material to produce an aerosol that can be drawn into the mouth of a user of the electrically-powered, aerosol-generating smoking article through the mouthpiece; and

 

通过所述外壳的至少一部分的空气通道,所述空气通道的设置使得吸入所述外壳的空气与挥发的液体气溶胶形成材料结合以产生气溶胶,该气溶胶可通过所述吸嘴件,吸入所述电动的、产生气溶胶的吸烟物品的使用者的口中;

 

和特征E:a controller configured to activate current flow through the electrical resistance heater in response to a draw on the electrically-powered, aerosol-generating smoking article.

 

一种控制器,配置为响应电动的、产生气溶胶的吸烟物品上的抽吸,激活流过电阻加热器的电流。

 

这个案子,单纯从涉案产品和涉案专利来说,对专利律师是毫无技术难度的,但是如何考虑全面的抗辩,包括无效,若能对电子烟诉讼和技术发展脉络掌握清楚,在应对上无疑会事半功倍。尤其在权利要求的概括和实施例的关系,保护范围清楚性和可实施问题上,不同的理解深度,看到问题都不一样。

 

3.专利无效或成救命稻草

 

雷诺本次诉讼树敌众多,其202号专利也将成为众矢之的。如果各家企业委托不同的律所,而且多家企业都采用了无效抗辩的策略,除非有一组律师做到了最佳的无效攻击,否则只会给法官带来碎片化的混乱情绪,也就是律师不能做到最极简、最短的证明路径,最终会适得其反,使法官更加坚信202号专利的可专利性。

 

202号专利中最关键特征C+D,只要律师足够熟悉雾化、加热(不管是HNB、还是Vapor,本质都无氧不燃烧)的技术发展脉络,不同产品的细节特征,将其简化,以其矛攻其盾,都可以收到效果。另外,从最早期的电子烟现有技术来看,不仅仅是C+D特征,整个202号专利的权利要求都可能没有新颖性。

 

结语

 

雷诺202号专利337案,剑指各国几十家企业,志在必得,有别以往和PMI之间的专利诉讼,这次委托的是JONES DAY(众达)这家以诉讼著称的百年老牌律所,委托的不仅仅包括专利律师,也包括在贸易监管方面的律师,从申请书内容和引用的文件来看,他们在非法贸易方面准备的内容更多,也是弥补专利底气的不足。

 

美国电子烟市场专利诉讼还会继续,雷诺202号专利案,无疑是最典型的一例,也是中国电子烟企业背水一战的机会,如果不能胜诉,让雷诺尝到甜头、乘胜追击,电子烟企业将会持续的被动挨打。只有像“海能达案”一样,反败为胜,才能赢得对手敬畏与尊重!

 


律师介绍:

唐顺良是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具有广泛的烟草和电子烟法律领域经验。在专利争议、法律立法与合规方面,他拥有十多年的专业经验。唐顺良对烟草和电子烟技术脉络及专利情况了解深透,成功代表客户处理了众多境内外的合规问题,尤其在复杂的专利交叉争议中取得显著成就。此外,他还长期担任中国知名电子烟和烟草企业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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